本报石家庄10月19日电(记者樊江涛) 19日晚,容城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该县贾光乡贾光村村民闫德利的血液检测最终结果为HIV抗体阴性。
这起受到众多网友和媒体关注的“艾滋女事件”起于10月12日。一名自称家住容城县贾光乡贾光村名叫“闫德利”的人在新浪博客上发文,自述15岁时被继父强奸,后到北京打工,经人介绍去歌厅“坐台”。此人还在在该博客中发布了一些“不雅照”和一份共有279个电话号码的“性接触者通讯录”,并称自己于今年9月初被检查感染艾滋病病毒。此事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开来。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闫德利两天做了3次艾滋病病毒检测。
继18日晚上容城疾控中心发布初查结果,证明闫德利并无感染艾滋病病毒后,今天上午,保定市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中心对闫德利血样艾滋病病毒检测结果也呈阴性。但在闫德利和家人的坚持下,她由容城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的陪同,赶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10月18日中午,闫德利已到容城县公安局贾光派出所就此事报案,并向警方提供了161张有关其本人的不雅印刷品。据其家人称,这些印刷品是2009年8月在容(容城镇)贾(贾光乡)公路沿线及贾光村里陆续捡到的,当时基于个人方面的考虑,闫德利家人没有向警方报案。
接到报案后,容城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对案件正式立案侦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如果这次‘艾滋女事件’的确另有‘黑手’,那么冒名者在没有征得闫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闫真实个人信息,就侵害了闫德利的隐私权;同时在博客中,冒名者还自称是‘坐台小姐’、‘患有艾滋病’,这又构成了对闫的侮辱诽谤罪;在博客上公开出售广告位,也构成了对闫德利的民事侵权。”10月19日,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河北省律师杨玉和对本报记者说。
而对于博客中被贴出通讯录的279名所谓的“接触者”来说,杨玉和认为,“冒名者”同时也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甚至构成了诽谤罪。
“这起事件涉及到很多人,同时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恐慌,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起社会公共事件。但按照现行法律,仍不能对其进行公诉。”杨玉和说。
“民事侵权在我国一般采取‘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同时‘侮辱罪和诽谤罪’也属于自诉案件。”杨玉和指出,要追究“冒名者”的法律责任,只能由闫德利等被侵权者出面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