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付中实习生李晓雨)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将电动自行车定性为非机动车,被电动自行车撞伤后,王女士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王女士将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朝阳法院。上午该案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该谁举证成关键
王女士是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的一名高级工程师。
今天上午9点,没有请代理律师的她亲自在法庭上发表了起诉意见。
“我认为,这辆肇事车应属于机动车!”王女士说,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包括,最高车速不得高于20公里每小时、整车质量不得超过40公斤。
王女士认为,社保局既然认定该车为非机动车,就应该提供肇事车辆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据。
王女士说,被撞后她始终拄着双拐在寻找这辆肇事车,但一直没找到。
法庭上,社保局的代理人表示,该局曾到交管部门了解情况,交管部门答复称,致使王女士受伤的肇事车辆按照非机动车管理。
“机动车按机动车管理,非机动车按非机动车管理,这是交管部门在车辆管理上的划分。”代理人据此表示,撞伤王女士的车是非机动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至于举证问题,代理人表示,该局只在诉讼阶段负责举证。在工伤认定调查阶段,王女士应对自己的主张“认为肇事车辆是机动车”负举证责任。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相关法规中的认定标准
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电动自行车因为“非机动车”的身份,被排除在外。
不算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不算机动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两轮或三轮车辆。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超速的“电动自行车”身份在这里又模糊了。
专家解释
定为“非机动车”属权宜之计
参与过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工作的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系主任张柱庭介绍,最初限制电动自行车,是因为没有它的专用路。
“放机动车道,别的车太快,它会‘受伤’;放非机动车道,它又太快,会‘伤人’。”张柱庭说。
最终经过权衡,决定把电动自行车划入非机动车范围,但要限制车速和质量。
但很多商家为了多卖车,纷纷违规提高最高车速,以博得消费者的好感。
张柱庭说,目前,电动自行车归工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监管。“我认为,从出行角度,由交管部门管这件事,太难了,电子探头等技术设备的设计都不是针对它的。应该从生产这个源头上解决。”
律师观点
工伤认定规定滞后
办理过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峰表示,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林峰表示,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争议不断。
林峰表示,显然,工伤保险条例的起草者缺乏前瞻性,导致两部法规之间存在着不匹配的现状,应予以修改。
案情回放
王女士称,去年2月21日下午,她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伤。
2009年4月1日,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为由,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