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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捡金案”梁丽做辩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6日11:09   法律与生活

  讲述/司贤利 整理/杜智娜

  从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盗窃罪”,到最多判5年的“侵占罪”;先是检方不起诉,再是失主“绝不追究”。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司贤利,向本刊讲述他为深圳机场“拾金”女清洁工梁丽做辩护的始末。

  “拾金”的女清洁工

  2009年3月中旬的一天,我接到一个好友的电话,他说他的一个老乡遇到麻烦了,现在被羁押在看守所,需要我的帮助。我约这位老乡的爱人到律所面谈。

  一个周一的上午,有人敲响了我办公室的门。来者是位40来岁的男士,个头不高,一脸的疲惫,好像很久没有好好睡觉了。他说他叫刘建华,正是好友电话中提到的需要帮助的老乡的爱人。一番介绍之后,还没坐定,他就开始迫不及待地向我讲述他妻子的遭遇了——

  我妻子叫梁丽,在深圳国际机场B楼大厅做保洁员。2008年12月9日上午8点20分左右,她打扫卫生走到离19号登机柜台四五米远的地方时,看到一个中年妇女和一个小女孩在嗑瓜子,小女孩半坐在一辆行李车上方的小纸箱上,旁边就是垃圾桶。过了一会儿,一个年轻点的妇女从大厅跑过来,和中年妇女说了几句话,她们就急急忙忙地跑进安检门,而那个纸箱还在行李车上。梁丽见旁边也没有其他人看管,于是就把纸箱当成旅客丢弃的物品,像往常一样,把它提到四五步远的清洁车上,然后继续在大厅做清洁工作。

  当梁丽走到男卫生间附近时,她告诉同事曹某说她捡了箱子,先放在曹某那儿,如果有人要就和她说一声。9点半以后,梁丽和其他清洁员一起在二楼休息室吃早饭,她又告诉大家自己捡了个很沉的小纸箱。这时同事马某说如果是电瓶就送给他去电鱼。

  吃完饭,马某和曹某一起去看箱子了。过了一会儿,曹某上来告诉梁丽,说她捡的纸箱里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不信,认为这么贵重的东西怎么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曹某拉着梁丽到男卫生间门口,进去拿了几件首饰让梁丽看。梁丽看后说这些首饰一点金气都没有,不可能是真金的。曹某便抱出纸箱,放在梁丽的清洁车上,让梁丽拿走。

  梁丽继续在大厅工作,没看到有人找东西,也没有听到广播找东西,让她更相信纸箱里的首饰不值钱。梁丽在大厅里遇到好友小韩,梁丽让她看了那几件首饰。小韩也分不清真假,便到大厅里的首饰店去问。小韩回来后,半开玩笑地告诉梁丽,这个东西和店里卖的是一样的。梁丽仍觉得不可能,谁会有这么多的黄金首饰,而且扔在那儿没人管。

  下午2点左右,梁丽下班时想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很多工友都知道的,有人来领就还给他,于是就带回家了。

  下午5点左右,曹某到梁丽住的出租房找梁丽,告诉她丢箱子的失主报警了。梁丽要照顾即将放学的儿子,就想明天上班后再将纸箱还回去。

  没想到晚上6点左右,有人敲门,是我开的门,有3个男的站在门口问:“我们是机场分局的,梁丽是不是住这里?”我说是,请他们进了客厅。他们坐下后就问梁丽在机场捡东西的事,梁丽说捡到一个小纸箱,接着就从客厅的床下面拿出了那个小纸箱。

  之后他们让我们到公安局做一下笔录,就这样把我们一家人带到了机场公安局刑警队。走进公安局的大厅,我发现沙发上坐着一老一少两个男的,老的50多岁吸着烟,年轻的瘦高个戴眼镜拿着一个包。这时候一个警察对他们说:“东西找到了。”

  梁丽被直接带到了第一审讯室,我和孩子被带到了二楼的会议室问话。9点40分左右,我和孩子才走出公安局,可是直到现在我们都没见过梁丽。

  后来我才听说,那天上午9点多,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某珠宝公司员工,早上8点多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便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他返回原处时,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了警。

  现在检察院要以盗窃罪起诉梁丽,可是梁丽冤啊。

  刘建华越说越激动,他说他原以为没有什么事,没想到梁丽被以涉嫌盗窃罪立案。

  听完刘建华的讲述,我认为梁丽不应该以涉嫌盗窃罪立案。出于律师追求正义的理念和乡亲的情谊,我就毫不犹豫地接下了这个案子,并且考虑到梁丽家的经济条件,我决定免费为她打这场官司。

  之后,我认真分析了整个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其他律师多次探讨了此案,最终我们初步确定为梁丽做无罪辩护。

  会见梁丽

  当我第一次到看守所会见梁丽的时候,梁丽已在看守所关押了4个多月了。在看守所的会见室,梁丽一见到我,就激动得泪流满面,趴在台面上失声痛哭了许久。

  我告诉梁丽她家人的情况时,她的情绪才慢慢平静下来。然后,我开始详细地问她案件经过,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其实之后我每次见到梁丽,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她一直认为捡东西不犯法,自己是清白的。虽然她在看守所里很苦,已经好几天睡不着觉、吃不饱饭了,但是她仍然让我告诉她的家人,她很好。她说她从小受苦惯了,在里面受点苦无所谓,最担心的就是家人会因为自己而受到连累。她害怕自己坐牢的事被亲戚朋友知道后,家人一辈子都抬不起头来。

  第一次会见快结束的时候,梁丽还特别嘱咐我,让我告诉她的家人说她在里面生活挺好的,身体也没有什么不适。让丈夫多管管儿子学习,不要打骂孩子。

  会见了梁丽之后,我又见到了刘建华,在场的还有他们8岁的儿子和梁丽80岁的老母亲。刘建华在一家工厂打工,儿子上小学三年级,老母亲一大把年纪了专门从河南老家过来,替梁丽照顾孩子。他们一家人都不相信梁丽会偷别人的东西。

  刘建华告诉我,就在2008年11月,梁丽曾捡了一个公文包,里面有身份证、机票,还有一沓好几千元的现金,梁丽知道这肯定是乘客遗失的,不是故意丢弃的,就和一位同事一起到商务中心交给了失主。

  因为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局要求补充侦查,所以梁丽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里。各种担心让梁丽的情绪越来越坏。为了安慰她,儿子给梁丽写了一封信。

  每次读儿子的信,梁丽都会流泪。在看守所的这段日子,她最担心的就是寄托自己唯一希望的才8岁的儿子会因妈妈是盗窃犯而被同学和老师看不起,影响儿子学习成绩。她还担心老公为自己的事到处奔走而丢掉工作,这样他们一家子就完了。

  与检察机关“交锋”

  梁丽在事发当天就被警方拘留,一个月后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涉嫌构成盗窃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09年3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出具了《起诉意见书》,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随即又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在一个半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时,并没有按照我们的预料作出不起诉或起诉的决定,而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退查的做法,让我们感到很意外,也意识到梁丽将继续面临按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能。

  5月中旬,一些媒体通过刘建华知悉梁丽的遭遇,梁丽案很快得到众多媒体的关注。5月14日,我在新浪网站开通了博客,呼吁大家群力群策、献计献策,共同帮助梁丽早日恢复自由。为了能集思广益,让更多关注梁丽命运的律师同行和其他各界朋友参与对梁丽案件的讨论和献计献策,征得刘建华的同意后,我又在博客上发出邀请,招募“梁丽辩护智囊团”。邀请发出后,陆续有17位热心朋友参加进来。

  另外,梁丽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反响,并展开了一场大规模的、自发性的法律事件的讨论,甚至超过了广州的许霆案。这期间,我不断地搜集对案件审理有价值的观点,也关注认为梁丽构成盗窃罪的反方意见。虽然我并不是完全苟同或反对报道中的观点,但这些报道和评论对我调整已准备好的辩护代理词确实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作为梁丽的辩护律师,我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只要法院没有作出终审判决,梁丽就有希望,我就不能放弃。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如果梁丽能得到失主的谅解,即使梁丽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到法院,法院也会从轻处罚。按照我们辩护方案策略,我曾建议刘建华带着孩子、老人一起找失主,请求取得珠宝公司的谅解。但是,随着案情的发展,这个方案没能成行。

  5月29日,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毕,警方再次将案件提交给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即有权复制、摘抄、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可是,我在5月30日提出申请时,检察院却以院内没有实施律师阅卷制度为由,婉拒了我的要求。后来我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查阅案卷材料申请书,据理力争,终于检察院安排我查阅了梁丽案件部分卷宗。

  通过认真阅卷,我发现警方通过侦查取得的证据材料与会见时梁丽和我讲述的基本相符,所以我仍坚持无罪的辩护观点。对此,我向检察院先后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无罪申诉书、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申请书等,要求检察院尽快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依法为梁丽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

  但是,让我没想到的是,检察院驳回了梁丽取保候审的申请。更超出我的意料的是,7月13日,梁丽案再次被退回补充侦查。在我的职业生涯中,尽管接触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但是两次补充侦查,实在不常见。

  8月13日下午,梁丽案第二次退查历经一个月终于回到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与前两次的起诉意见书相比,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的卷宗并没有增加证明梁丽有罪的新的实质性证据。当我再次向承办检察官询问梁丽案件的进度时,检察官却说还未确定对梁丽是做不起诉处理还是向法院提出公诉。虽然他一再安慰梁丽的家属要耐心等待,但是他们已经焦急万分了。我再次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可是检察官口头告诉我们取保候审“不能申请第二次”。

  圆满的结局

  直到9月10日,梁丽终于重见天日。

  那天下午,刘建华接到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电话,让他带着身份证到检察院。刘建华急急忙忙地赶到检察院后才知道,梁丽可以取保候审了,他立刻就可以办取保候审的手续。刘建华作为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签了字,并签收了释放证明。

  随后,刘建华跟着承办检察官到了宝安区看守所,当时已有数十位媒体记者在看守所大门口等待了。大约过了40分钟,梁丽终于走出看守所大门,夫妻二人当场抱头痛哭。 

  梁丽接受了短暂的采访后,由记者驾车送他们回家。因为梁丽衣着破旧,散发出难闻的味道,刘建华心疼妻子,让记者中途停车,在路边的服装店给梁丽买了新衣服和鞋,又特意找了一家宾馆,方便梁丽冲凉和歇息,同时也方便热心的记者采访。

  直到晚上22点左右,等记者散去之后,刘建华才退了宾馆的房间,梁丽的儿子、母亲、哥哥、姐姐等亲戚朋友也陆续赶来,大家抱着梁丽失声痛哭,亲人们分离9个月后终于再次团聚。

  9月25日下午16点,梁丽接到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电话,让她去检察院。半个小时后,我陪同梁丽和刘建华一同到了承办检察官的办公室。检察官向梁丽宣读了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告知梁丽,此案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但检方认为构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检察院无权管辖,所以现在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出最终处理。

  梁丽听到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确信自己摆脱了盗窃罪的嫌疑,激动得哭了。

  我心里清楚,尽管梁丽排除按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但梁丽“拾金而昧”的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但需要丢失黄金的珠宝公司以涉嫌构成侵占罪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让我们欣慰的是,珠宝公司董事长刘先生向媒体公开表明,“公司从来也没有想过追究谁的责任”。

  梁丽已经没有被追究侵占罪的风险了,她将彻底自由了。虽然梁丽曾埋怨失主的大意造成如此的错案,但对于失主的宽容,她还是心存感激的。

  链接:梁丽案进程时间表

  2008年12月9日——梁丽在机场“捡”到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14公斤黄金首饰。当晚,被公安机关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200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梁丽案出具起诉意见书。

  2009年4月30日——该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交给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将补充侦查的梁丽案移交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9年7月13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次将梁丽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9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将梁丽案再次移交给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09年9月10日——梁丽被批准取保候审。

  2009年9月25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因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决定。随后,失主珠宝公司也表示绝不以侵占罪起诉梁丽。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10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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