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文河 静冬/文
本是一起风险承包,却以涉嫌贪污将当事人两度羁押,三次审判。
2009年3月25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赵英新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英新无罪。
至此,泊头市广电局干部赵英新,因广告承包问题,无辜被第二次关押885天。
发生在泊头市的这一普通案件,不但是全国人大督办案,引起了河北省高院、河北省检察院的高度关注,还惊动了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两大“常委”。全国人大常委、河北省政协副主席丛斌多次过问此案。被百姓称为“夏青天”的原全国政协常委夏家骏,百忙中也致信当时的河北省检察院主要领导:“望派员监督,切勿冤枉好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泊头是个人口仅60万的县级市,当事人赵英新在广电局只是个股级干部,什么案子竟闹出这么大动静?
一切缘于当事人父亲的那次实名举报,缘于泊头广电局那纸莫须有的“红头文件”。
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曾就此案道歉
“案子并不复杂,连经济纠纷都算不上。”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炳宜这样告诉记者。
牛炳宜今年62岁了,是2003年度感动河北人物,一向以不畏权势为民请命敢碰硬直言闻名全国。她是赵英新的二审辩护人。
据牛律师介绍,赵英新是泊头市广电局的职工,曾两次承包电视广告,都是公开招标后中标的,风险抵押,自主价格,自负盈亏。问题出在2003年下半年的承包期间,在完成标的额后,赵英新将多盈余款项用于发放工作人员奖金和自用,“超出归己”,这是承包文件里明文规定的,怎么能说赵英新的行为属于贪污公款呢?
事实上,2004年6月,泊头市检察院对此曾立案侦查过,但一年后,泊头市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赵英新“截留的广告款系承包组招标中标后之款项,应属承包组所有。”
同年9月12日,泊头市检察院对无故羁押赵英新14天的行为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给予赵英新赔偿893.62元。
检察院有了定论,为什么同一个案子此后又被折腾起来,且动静闹得越来越大?
提起这段惨痛经历,赵英新的父亲赵宪山几度哽咽。
他说,女儿受了冤屈,全家人都奔走呼号,没有停止过一天,但心里最难受的是他。在女儿被关押期间,他和老伴整夜整夜地睡不着觉,几乎天天以泪洗面。
据赵宪山讲,女儿第一次蒙冤获得国家赔偿后,他就不断到上级检察机关上访,要求落实错案追究责任,解决赵英新在广电局的遗留问题。
2005年10月,时任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李建华带人在沧州市检察院接访,赵英新和她父亲赵宪山赶到沧州将有关申述材料递交给李建华。
赵宪山清楚地记得,李建华非常重视,当日上午就从泊头调卷并会同有关人员研究。两个多小时后,李建华副检察长来到信访接待室郑重向赵宪山父女道歉,“因为我们基层检察人员办案素质低,给你们父女和家人带来伤害,我代表三级检察院给你们道歉。”说完,他还正式鞠了一躬,沧州市检察院的领导也郑重道歉。
深受感动的赵宪山父女俩当时就哭了,都不知道对检察长说什么好。赵英新说,这是她第一次看到老父亲为她的事热泪纵横。
这件事对赵英新父亲触动很大,他感到司法机关有错即纠,是可信的,他相信世上总有公道,冤枉的可以平反,没暴露的早晚也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于是,赵宪山做了一生中最后悔的一件事——— 向河北省检察院实名举报泊头市广电局局长杨某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经济问题。
很快,受省检察院指定,衡水市武邑县检察院对杨某立案调查。
然而,令他意想不到的是,他的举报结果还没出,女儿赵英新已结的贪污案却突然生变。
检察机关旧案重提
2006年2月,经沧州市检察院指定管辖,黄骅市检察院对赵英新贪污案立案侦查。
这时候,赵家还蒙在鼓里。直到4月初,赵英新才从几个同事那里得到信息。同事告诉她,黄骅检察院办案人员找他们调查取证,有一份《关于广告承包经营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其中一条是“凡有挂账欠款的投标人,在以后的竞标中如再次中标承包并超额完成任务,其超额部分必须在扣除原挂账欠款后,方可返还奖励,并退还风险抵押金。”这对赵英新很不利,要她小心点。
赵英新开始着急了。
“这不是明明白白的打击报复吗?”
她根本就没听说过局里有这样的规定。
她找到沧州市检察院要求对此新出现的《规定》进行真伪鉴定。她明确跟检察院的领导讲,如果鉴定这个《规定》是真的,她甘愿受罚。但检察院坚持认定这一“核心证据”,并围绕这一《规定》做了大量的取证工作。
这期间,赵宪山和赵英新父女到省检察院、北京多处反映,对这一明目张胆的打击报复行为提出申诉,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所说的全国政协原常委夏家骏的那封亲笔信。据赵宪山讲,他们父女在中国政法大学老校区向学生和老师发了上百份申诉资料,希望得到法律上的帮助,但很多人可能见惯了这类鸣冤材料,看完就拉倒了。他最后慕名找到夏老,夏老认真看了有关申诉材料,愤而拍案。因当时夏老老伴儿身体不好,他不能离京亲自调查这事,就根据材料给河北省检察院的领导写了封亲笔信。
但没有用,一切都按照对方设定的程序走着,赵英新再陷囹圄似乎不可避免。
2006年10月24日,在石家庄弟弟家养病的赵英新被黄骅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拘留,11月6日转捕。
12月25日,黄骅市检察院对赵英新提起公诉。
超期羁押 两度判刑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北十大名律师王强和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若菊是赵英新的一审辩护人。
而泊头检察院2005年对赵英新的销案和赔偿,从始至终也是王强律师办理的。
可以说,王强对这个案子了如指掌。
法庭上,律师重点围绕这份《规定》的真伪进行辩护,因为这个文件才把前后两次独立的风险承包硬连在一起,先确定前一次承包赵英新有“挂账”,然后按这个规定,2003年赵英新承包超出的要补齐,不补就是贪污。
律师认为,各级政府下设局机关研究“规定”、“决议”之类的事情,应由局务会记录和相关文书材料存入档案,但这份《规定》只有一份,尽管有人证证明在招标会上曾宣读过,但2003年12月被广电局任命为广告中心主任的许某明确举证,他在场没听到有人念过此文,许当时是广电局纪委书记,在泊头法院工作多年,他不承认局里有这样的规定,而赵英新另外10个同事,也从没听说过这样的事。
关键是,从2001年到2003年广电局的承包文件前后贯通,相互关联,具有内在的逻辑性,该细化细化,该补充补充,只有这个《规定》“突兀其中,不伦不类”。该文有“如和年度承包经营办法有冲突执行本规定”这样的表述,王强认为,新文件是对过去文件的“矫正”,哪有2002年出的文,还负责“矫正”2003年及以后文件的,这根本不符常理。
王强说,退一步说,即使这份规定真实存在,也是个债权债务纠纷,不能说赵英新有罪,之所以这么辩,是因为公诉方取证几十份来证明有这个《规定》,是把它当“核心证据”立案起诉的。
王强和刘若菊几次向法庭要求查阅2004年泊头检察院办结的赵英新案卷宗,看卷里到底有没有2002年1月8日出台的这样一份文件,但没有答复。
他们分析,无论卷里有没有这个《规定》,公诉方都是尴尬的。
如果这么关键的文件第一次侦查时没入卷,那么这份文件的存在太值得怀疑了。
如果有,检察机关旧案重立,程序都是违法的。
从2006年11月19日第一次开庭,黄骅市法院审而不判,赵英新被严重超期羁押,
赵英新说,这期间有人捎话过来,说只要她承认有罪,法院可以判缓,赵英新当然不接受。
2008年5月8日,黄骅市法院才一审判赵英新贪污广告款14万,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宣判那天,赵英新情绪几乎完全失控,在判决书上,她写道:“用捏造的事实伪造的证据冤判无辜,我坚决上诉!”由于用劲太过,纸都被划烂了。
8月29日,沧州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认定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此时,赵英新已经转到南皮看守所羁押。
重审前又有人私下透露,如果赵英新服个软,可以考虑免于刑事处分。但赵英新和她的家人依然坚决表示,只要判有罪,判一天都不干。
很快黄骅法院的再审判决下来,这次判决除多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语句外,基本和初判一模一样。赵英新还是被判刑5年。
终获清白 申请百万国家赔偿
此时,赵英新身心俱疲,已有点坚持不住了。
她成宿成宿地睡不着觉,加上每日劳累过度,人已经被折磨得脱形。
而不知为什么,2009年1月8日,在沧州市二审出庭时,她还被戴上重镣,上囚车时没人帮着她都上不去。当她拖着重重的脚镣,一瘸一拐挪到审判庭所在的三楼时,她妈妈正站在楼口,看到她的样子,“哇”的一声就哭出来。
她对法官说,如果不去除械具,她恐怕在法庭上坚持不住。
后经多方协调,南皮看守所才派人送来钥匙把脚镣打开。
牛炳宜律师为赵英新做二审无罪辩护。
牛律师义正词严,直指泊头广电局“自证其假”。她指出“所有检察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均只记录一个人的笔迹,无侦查人员的签字,不具备法定要件,不具有合法性。”有的简直是笑话,如局长杨某证言制作时间居然是“2006年2月29日”,公历上有这个日期吗?
泊头广电局副局长江某的两个笔记本原件入卷,在一个笔记本的“34-37”页,江本人加注“此件复印于我的2002-2003年的记录本”,检察机关以此作为赵英新二次承包均于2003年底前结算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细心的牛律师发现,江某自称“2002-2003”年的工作记录,前3页是“2004.4.29”的日期,内容涉及“赵英新上访问题。”可见其证据内容是2004年4月29日后补写的。
牛炳宜告诉记者,当她发表她的这段辩护词时,她看法官和公诉人都显得很“意外”,同时乱翻卷宗,想核实一下到底她说的是不是真的。
牛炳宜当庭提出,“此案内幕颇深,杨、江有制作伪证陷害赵英新的嫌疑,建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值得一提的是,泊头市一位了解此案详情的退休法官对这个案子实在看不下去了,提笔给沧州中院的审委会每个成员写了封公开信,《杨乃武与小白菜之类的冤案不应在沧州大地上再现》,并如实写下自己的名字和原职务,以一名老党员、资深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对赵英新案提出尖锐意见。
这位老干部告诉记者,他和广电局领导关系还不错,和赵家也没什么大关系,就是觉得闹得太不像话了,才这么做的,一次他就发了十五六件特快专递,都是自费。“还有一种传说,对赵不判,检察院不干,如果这样,该逻辑多混账,”他就这样写的。
2009年3月25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赵英新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英新无罪。
2009年9月10日,赵英新向黄骅市检察院、黄骅市法院申请百万国家赔偿,其中885天侵犯人身自由赔偿9.9万,身体治疗伤残费50万,精神抚慰30万,直接财产损失(律师费、差旅费、材料费)近20万元。
赵英新告诉记者,再多的赔偿也不能弥补他们一家人精神和身体所受的伤害,她的下半生就是等着公平正义如期如实的到来,身为党员,经此劫难,对庄严法律她并没有失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