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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女员工在原宿舍洗澡被烧伤索赔3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3日08:04  深圳特区报

  酒楼员工齐小姐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搬出宿舍。两日后,她在洗澡时因液化石油气泄漏引起爆燃,被严重烧伤。她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其获赔30万余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昨日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齐小姐诉称:2008年5月2日,她进入南山区一家鱼翅海鲜酒楼任茶艺员。她在职期间,一直住在该酒楼的员工宿舍,同年5月30日,该酒楼因经营不善,遂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她被允许继续在该员工宿舍居住,直到重新找到工作。

  同年6月1日下午5时半,齐小姐在宿舍内准备冲凉时,因其居住的301房东南侧卫生间液化石油气瓶连接的其中一条软管未连接,泄漏的液化石油气遇明火引起爆燃,造成她被严重烧伤。经医院诊断:她全身多处烧伤Ⅱ°-Ⅲ°85%(特重度),面部乃至全身被严重毁容。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齐小姐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事发后,齐小姐将酒楼的原法人和经营者梁先生,现在的经营者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齐小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37万余元。

  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2008年5月2日,酒楼原经营者梁先生与某投资公司、某经营公司协商终止承包合同,并于当日签订了《移交书》及移交物品清单和水、电、气结算一览表。齐小姐正式上班是2008年5月3日,涉案酒楼的实际管理者某投资公司和某经营公司。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亦证实,火灾事故发生时齐小姐所居住的房屋是某投资公司的员工宿舍。因此梁先生与此案无关。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某经营公司应赔偿齐小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0万余元。

  两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两公司认为,案发的宿舍不是该公司的员工宿舍,是梁先生承租的。齐小姐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结束,公司无义务对齐小姐所受伤害负任何责任。齐小姐受到伤害的场所是在居住场所,不符合按劳资关系予以赔偿或补偿的条件。

  此外,齐小姐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其应付全部责任。公司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了齐小姐1万元补偿。

  齐小姐和其律师认为,虽然她和两公司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酒楼的宿舍管理员同意被解雇的员工先在宿舍住几天,等到找到了工作再搬走,这是合情合理的。公司疏于对宿舍安全的管理,石油气泄漏导致爆炸,使她受到了严重伤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审理后主持了调解。公司方律师表示有调解意向,但没提出具体方案。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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