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时的女生李某,认识了同为校友的大四男生梁某,一见钟情的两人在认识6天后,于2008年6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大学生活的清贫,和两人都缺失的经济自主能力,让婚后的两人关系迅速恶化。2009年7月16日,女方李某起诉至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以“双方相识时间短,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男方暴力倾向极为严重,经常对我进行污辱、漫骂,他所有费用均由我支付,在用完我的钱后就和我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请求和丈夫离婚。
11日,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了解到,这起离婚案件,是南昌市首例在校大学生离婚案。
相识仅6天 大三女生嫁大四男生
据资料显示,原告女学生李某是南大某学院的学生,2009年7月16日,提出离婚上诉时,李某还是在校准备毕业的大四学生。而被告方男子梁某,也就是李某的丈夫,在结婚时,也只是该大学的大四学生。
原告方女学生李某,1986年出生,是河南省驻马店市人。被告方梁某,1981年出生,是江西省高安市人,现居住在南昌市象山北路。2008年6月17日,在校读书的李某和梁某,经过同学介绍。在经过仅仅6天的相处后,两人就觉得不能分开了,2008年6月23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新婚期间,两人的感情很好,还在学校外租了一套房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矛盾慢慢显现出来。
女学生诉称 丈夫对她拳脚相向
在庭审材料中,记者看到这样一段话:“婚后被告暴力倾向极为严重,经常对我进行污辱、漫骂,他所有费用均由我支付,在用完我的钱后就和我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据了解,李某和梁某在新婚的甜蜜期过后,两人因为经济来源等问题,渐渐有了矛盾。原告李某表示,婚后两人未生育,由于相识时间短,双方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渐渐出现了暴力倾向,在没有钱用的时候,就开始对她拳脚相向。李某说,丈夫梁某为了拿到她的钱,用哄骗的手段不行后,就会用各种难听的语言来污辱和漫骂她,拿到钱后,人就不见踪影了,有时为了能够从她那里拿到钱,还会用父母生病、同学借钱等欺骗手段。
而对于妻子李某的诉称,被告梁某却在庭审时“叫冤”。梁某表示,原告李某所述根本不属实,“我只为小事打过她一次,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她一直要求我回来,我没有回来,且认为我在外搞传销,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因该起离婚案件,是南昌市第一起夫妻双方在校就读时结婚且其中一方还未毕业就离婚的案件,东湖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就显得特别谨慎,法官要求原告方面提出遭到侮辱和暴力的证据。
辱骂录音材料 帮助女学生成功离婚
记者在采访审理此案的法院工作人员时了解到,作为大学生的李某,具有很高的素质,为了能够早日摆脱丈夫的暴力以及侮辱,她在日常生活中留了心眼,遭到丈夫污辱、漫骂时,她偷偷用录音设备进行了录音。
据法官介绍说,李某提供的录音材料中,包括大量被丈夫梁某索要钱财的录音,以及被梁某污辱、漫骂的录音材料,录音真实还原了李某当时的遭遇。“在庭审时,梁某就李某提出的暴力以及辱骂等行为一律否认,直到李某拿出录音,梁某才无话可说。”审理此案的工作人员说。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校友关系,双方在校期间经过短暂接触,于2008年6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故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调解不成。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诉被告梁某离婚,予以准许;二、各人衣服归各人所有。
专家说法 大学期间闪婚离婚对今后生活有影响
华东交通大学心理专家舒曼对在校大学生闪婚、离婚这一现象表示,大学生这样的情况,会对以后的婚姻生活产生深远影响,可能造成的影响有三种可能。第一,每一次情感都是一种学习和经历,能够对自己进行反思,除浪漫之外,还会考虑到现实需要,从而对以后的婚姻更加慎重。第二,因为处理异性关系方面缺乏技巧和缺乏婚姻处理经验,并且心理年龄和身体年龄不吻合,可能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重复闪婚离婚一现象。第三,因为个人成长过程当中缺少情感,和异性之间交往经验也存在缺失,而个人又是典型的理想主义者,对婚姻存有美好想象,但现实却与之有着太大的差距,导致对今后的婚姻也开始恐惧。
舒曼表示,大学生不准结婚的禁令已取消,但还需三思而后行。因为大学生正当青春,正是求学深造的好时机,结婚势必分散精力。另外,感情仍在发展期尚未成熟,而婚姻并非迫在眉睫,且当代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娇惯者甚众,关系究竟有多稳固,还需当事人自己掂量。而且,大学生就业压力日趋增大,工作地点未定,谁能保证毕业后不会劳燕分飞。蔡元培先生曾经说过:“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学子)诸君须抱定宗旨,为求学而来。”文/张凤莲 刘香英 记者 罗素静 实习生 孙娜 娄澜(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