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肖玉) 三男子以开设的“保健会所”为掩护,组织10余名男青年多次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不到两个月就获取非法收入6万余元。记者昨日从市五中院获悉,该院二审裁定维持对姚某、林某、石某组织同性恋卖淫一案的一审判决。据悉,这是我市首例因组织同性恋卖淫被判刑的案件。
被告人姚某、林某系朋友关系。2008年底,姚某、林某共谋经营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的“极品男孩”保健会所(又名晶冠男士商务会所),并租赁渝中区大坪正街的一小区房作为办公地点,由被告人石某任该会所的记账员。
2009年1月1日到2月20日间,他们通过网络等方式,招募、容留10余名男青年从事卖淫活动。2月20日晚10点过,公安机关捉获姚某、林某和石某及数名从事性服务的男青年,并缴获电脑6台和赃款5750元。
法院认定: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而且,该会所的非法收入共计达到了64805元。一审法院遂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姚某、林某有期徒刑八年、七年,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市五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姚某、林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招募、雇用的手段,组织多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原审法院程序合法,定性准确,三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