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11月19日讯 袁某拿着手机边走边看刚刚从手机店复制的“黄片”,就被巡逻民警撞了个正着。
25岁的丁某在昌平北七家某村开了一家手机店,销售手机及手机配件,偶尔为也顾客复制些歌曲和电影。
当顾客到丁某店内复制电影、歌曲时,一旦顾客的手机里有淫秽的视频,丁某都悄悄的把顾客手机内的淫秽视频复制到店内电脑E盘里存起来。就这样,有心的丁某先后往店内的电脑里存储了258部“黄片”。
丁某收集这些“黄片”也是有用途的,他是想有顾客要求复制“黄片”时,挣点小钱。从2009年7月中旬,丁某先后给10多个顾客的手机里复制“黄片”,挣了大约200多元钱。丁某给顾客复制“黄片”,一般收取3元、5元、10元、20元不等的“服务费”。
2009年8月26日的下午,袁某出于好奇到了丁某的手机店。之后,丁某收取20元钱,往袁某的手机内存卡里复制了141部淫秽视频。
好奇的袁某没等到住处,边走边打开手机看刚才复制的“毛片”。这时,就有巡逻的民警迎面过来,发现了袁某看淫秽视频的举动。就此,牵出了给袁某复制淫秽视频的丁某。
日前,昌平检察院以丁某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丁某开的手机店不是专门给他人复制复制淫秽视频,只是“捎带手”给顾客复制,挣些“小钱”,难道也是犯罪吗?
我国刑法363条所规定的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最高法、最高检也专门就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的行为做出了司法解释。本案中的丁某,尽管实际挣到的钱不多,但主观上是出于牟利的目的,而给顾客的手机存储卡中复制淫秽视频。因此,尽管丁某开手机店给顾客复制淫秽视频是“副业”,不是“主业”,仍然成立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
那么,具体来说什么是复制呢?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仿造或重复制作,使之得到再现,如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翻拍等。本案中丁某将电脑中的淫秽视频复制到顾客的手机存储卡中的行为就是复制行为。
因此,检察官提醒手机店的经营者,偶尔给顾客手机复制淫秽视频或图片收取小额费用,不论实际获得利益的多少,只要达到了规定的视频文件个数,都会成立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杨静 董军 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