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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为嫌犯通风报信收受价值50余万住房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2日17:53  兰州晚报

  作者:记者 王晓刚  

  本报讯 作为一名监狱管教民警,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让犯罪嫌疑人与监外涉案人员通话、串供,还传递纸条掩盖罪行。之后,“慷慨”接受对方“馈赠”的价值50多万元的住房一套。12月1日,狱警张强涉嫌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在市中院开庭审理。

  现年34岁的被告人张强,原系兰州新桥监狱管教民警。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30日,西固区看守所羁押的案犯王某因病被转押到兰州新桥监狱住院。张强在看管王某期间,给王某提供手机让其多次与其他涉案人员通话,打听案情,串通外界,伪造证据。

  2009年4月,检察机关准备对原兰州万夏房地产有限公司下属安宁物业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万夏公司财务出纳刘铭接到通知后,发现由自己所写“收到金额为五十万元定期存款单一张”的收条被装入会计凭证中,因该笔存款已于2008年8月被王某全部侵吞,刘铭便找李新民、熊健等人商量如何处理。熊健提出让王某从里面(指新桥监狱)带出来一张由王某亲笔签名的批条,再找家单位在这个批条上写个“借条”,以此填补50万元的账面缺口。李新民和闫开敏找到张强,张强将此事告诉了王某,王某又通过张强提供的手机给李新民打电话核实清楚此事后,便在白纸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后交给了张强,张强将该条子带出后交给李新民、闫开敏,为王某伪造证据提供便利。

  为表达“谢意”,王某在电话中授意李新民给张强房屋一套并办理相关手续,李新民在张强仅交了5万元定金的情况下,将馨亿城一房屋确定给张强,为张强以其女友马某之名办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为掩人耳目在张强未付款的情况下,以马某之名开具35万元的收据交予张强。2009年7月,李新民将该房钥匙交予了张强,该套住房合同总价值57.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强身为管教民警,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让犯罪嫌疑人与监外涉案人员通话、串供,还传递纸条掩盖罪行。依此收受房屋一套,扣除张强支付的5万元,受贿金额52.8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相关规定,构成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请法院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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