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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制规定,根据公务员的职级不同,离职后若到私人机构就业,须经1至3年的“过冷河”,并需经政府审批,目前香港正讨论将首长级公务员“过冷河”就业管制期延长至最多5年。在澳门首任特首即将卸任之际,澳门立法会也正审议相关法律草案,最受社会关注的,是增加了防范离职和退休官员贪污渎职的规定,通过“过冷河”,限制领导级官员在终止委任后从事私人营利业务。
您对港澳地区制订相关的法制有何看法?您认为它的意义何在?您认为“过冷河”多久才够“冷”?除了“过冷河”,您认为还没有其它方式来对公务员离职卸任后从事商界和社团活动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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