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2008年7月14日20时30分许,柳河县青年李森林酒后无证驾驶自家的三菱吉普车,在振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世纪广场处连撞20人13车,其中2人死亡,3人重伤,最终车撞路灯杆被警方控制,才避免造成更大伤害。
本报通化讯(记者闫硕)“我认罪悔罪!”日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森林撞人撞车案一审判决,最终李森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16位受害人损失总额200余万。
李森林(别名李闯),柳河县人,26岁,中专文化,肇事前,其父与人合伙在外地投资铁矿,他跟着打理,肇事时车刚买不到1个月。
事发当天的2008年7月14日,李森林从外地回柳河县,从傍晚开始,和朋友吃饭直到20时30分许结束。酒后,他无证驾车载着李某等四个朋友,由柳河食尚旺角烤翅店沿振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柳河县稽征所门前时,将在路边正常行走的宋某和邱某夫妻二人撞倒。
然而,尽管车内同伴大喊他停车,拼命地拍着李,告诉他“快停下,快停下,撞人了”,但李却一声不吭,丝毫没有减速,反而继续行驶,在闹市区冲撞人群和车辆,现场人仰马翻,躺了一地,最终,李驾车撞到路边灯杆上车熄火,才被一路追赶的民警抓获。
据统计,在约1400米、5分钟里,李森林连撞20人13车。柳河县人民医院为抢救负伤的被害人垫付医疗费就达100余万元。损坏车辆修复费用也达2.3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