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妇杀人?
她叫刘翠珍,忻州市忻府区庄磨镇庄磨村人,初中文化。2003年4月30日,她的前夫姜某一早来到她家,先要求洗脸,后要水喝。一小时后,姜某突然在院子里打起滚来,等刘家人赶着牛车把姜某送到医院时,姜已经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姜死于毒鼠强中毒。2004年4月22日,刘翠珍被忻州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缓;2004年10月14日,被忻州市中院重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他叫陈雪平,山西田易律师事务所律师。2004年12月7日,陈雪平第一次会见刘翠珍。他针对刘翠珍以前在看守所托人捎信给她父母,让凑七八万元疏通关系,要求不管付什么代价都要还她清白的话,直截了当地对她说,如果这件事真是你做的,即使你再凑出十万元、二十万元,也免不了一死。如果你是清白的、无辜的,那么就请你相信法律,我会用法律给你讨回清白。
听完陈雪平的话,刘翠珍的眼睛湿润了。
疑点重重
姜某死后,刘家人在收拾其遗物时,发现姜某曾经写过一封遗书,怀疑姜某可能是自杀。而姜某在案发当日喝完水后,主动反复清洗自己用过的杯子,还不许别人再用,这一点更让刘家人疑惑不解。
陈雪平调查得知,姜某至今欠刘家两万余元,刘翠珍杀死他没有任何好处。而且杂货铺的老板娘认定是姜某自己去其店里买的老鼠药,而姜某自己购买的袋装鼠药“闻到死”(固体鼠药)恰恰就是毒鼠强。相反,刘翠珍一共八次口供中惟一的一次有罪供述,说的是用“红水水”毒死姜某的,而“红水水”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认定不是毒鼠强。
这一发现让陈雪平信心大增。另外,从案发的地点看,姜某死于刘家。按常理,刘翠珍即使要杀死姜某,刘也不可能把姜某杀死在自己家里,因为这太容易让人怀疑了。当然,刘家独自住在偏僻的山沟,刘把姜某杀死在自己家里,然后就地掩埋,神不知,鬼不觉。但事实上,姜某毒发后,刘翠珍及其家人立即送姜某去医院救治,这就让人费解了。
陈雪平经过无数次的综合分析,得出结论:姜某系死于自杀而不是他杀。
为了防备刑辩律师可能面临的高风险,陈雪平把自己每一次的会见和相关调查都做了录音。
2005年6月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发回忻州中院重新审理。
2005年7月29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为由,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起诉。同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5年8月2日,被羁押了800天的刘翠珍被第一次无罪释放。
两抓两放
刘翠珍案似乎画上了句号。她和陈雪平也各自走上了正常的生活轨道。之后,刘翠珍在一亲戚的帮助下,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一年多以后,因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迟迟不给结果,刘翠珍又找到陈雪平,要求其为自己代理,陈雪平再次接受了刘的委托。
2008年12月2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裁定,刘翠珍系被错捕错判,应获得国家赔偿。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刘翠珍被无罪羁押的赔偿金,共计66593.36元。赔偿金由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各承担33296.68元。
2008年1月1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向刘翠珍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事情正向好的方向发展,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08年1月18日,正在忻州市某超市打工的刘翠珍被忻府区公安局再次以涉嫌故意杀人逮捕。
那一天,忻州下着漫天大雪。刘翠珍再次被捕第二天,其弟弟冒雪从忻州赶到了太原,把《逮捕通知书》送到了陈雪平手里。当日,感到极度震惊的陈雪平立即向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律师协会呈送了一份《关于刘翠珍故意杀人一案有关情况的紧急报告》。陈在报告中明确表示这是一起报复陷害事件,指出:“案情的发展出人意料,性质极为严重。如果律师参与案情,也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而如果置之不理,又不符合律师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之目的。”对此,山西省司法厅领导极为重视,第二天即召开多部门专门会议,研究案情,并分别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和山西省人大发函。让陈雪平感动的是,省司法厅领导对他个人的人身安危也十分关心,指示他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备。同时,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明确表示,该案由省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援助,指派陈雪平具体办理。
过完农历新年,陈雪平即动身去了忻州。他甚至在朋友面前放下狠话:“如果这个案子不能推翻,我将这辈子不再做律师。”
“这样的女人,律师为什么要去同情她?”2008年9月22日,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刘翠珍故意杀人一案不正常地在忻府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庭审中,公诉人历数刘翠珍作风不良。“即使她跟100个男人睡过,跟她有没有杀人也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我看不出它们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在依法提出管辖异议无效后,陈雪平毫不客气顶了回去。
从上午开庭到下午,庭审结束已经是晚上7时多。天色已经黑下来,陈雪平驱车赶回了太原。
2008年10月29日,忻府区法院下达(2008)忻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翠珍犯故意杀人罪,处15年有期徒刑。
别出心裁
陈雪平决定写一份特别的上诉状。“既然他们已经完全不要法律了,既然他们可以任意指黑为白,那我就来个以出格对出格”,他想。他把“上诉状”三个字颠倒了写,写成了“状诉上”。而且在上诉请求中,别人都要求减刑或无罪,而他却要求给被告人加刑,改判被告人死刑。另外,他认为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避免自己审自己,要求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回避审理本案。
2009年5月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忻府区人民法院(2008)忻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同时,作出(2009)晋刑二辖字第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全案移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5月18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忻中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忻府区人民法院对刘翠珍作出的一审判决。9月22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下达晋检诉一交字(2009)第9号《关于被告人刘翠珍故意杀人一案的交办函》。10月27日,被告人刘翠珍换押至长治市看守所。
2009年12月10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12日晚9时,刘翠珍再次被无罪释放,重新获得自由。
点燃希望
三晋都市报:刘翠珍第一次被释放后,你完全有机会不再管这件案子,是什么让你一直坚持到现在?
陈雪平:这里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刘翠珍是在获得国家赔偿后被抓的,从道义和基本的做人立场上讲我不能不管,总觉得刘翠珍是在自己手里落难的,我不能见死不救。其次是作为一个律师,我不能眼看着法律被某些人践踏而无动于衷。当然,如果没有有关部门及领导支持的话,光凭我个人的力量,即使我想坚持也不可能坚持到现在。
三晋都市报:你坚持的意义究竟在哪里?
陈雪平:有人说,当正义缺席的时候,正义才会显得弥足珍贵。虽然因为这个案子当中的诸多因素,我也曾对自己的某些信念困惑迷惘过,也曾怀疑动摇过,但是作为一个律师,我只能选择用我微薄的力量,尽可能给我们这个社会多点燃一盏灯,多留下一个希望。(记者 何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