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17日,红寺堡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由妻子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的案件,这也是红寺堡第一起因离婚而判决支持男方精神损失费的案件。
2002年,徐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05年两人在红寺堡购房定居,夫妻俩辛苦经营着一家小饭馆。随着生活的好转,女方徐某因不安于现状,结识新欢刘某,与其长住在一起。今年6月,刘某的妻子发现丈夫有外遇后起诉到法院,与刘某离婚。徐某见刘某已离婚,打算与刘某尽快再婚,遂向红寺堡法院起诉,与丈夫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要求徐某给予精神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婚内对丈夫不忠实,给丈夫王某精神上造成了一定损害,有较大过错,故在财产分割上对王某予以照顾。除此之外,还判决徐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安小霞 马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