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尚强无罪被关211天申请国家补偿被拒的消息经本报报道后引起各界关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昨日召开新闻通报会就该案作了说明
案情回顾
一名四川籍到深务工者张尚强在为邻里吵架作调解时,被认作为伙同敲诈方实施敲诈勒索,遂被拘留并批捕,在看守所被关押211天后,因患多种疾病被取保候审。
事后,检察机关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文/记者高靖
无罪被关211天的张尚强的遭遇经本报报道后(详见广州日报2009年12月28日A10广东新闻版),包括新浪等门户网站在内的百余家网站予以转载,东方时空栏目组也找到了当事人张尚强,准备采访他。
昨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召开新闻通报会,就张尚强案向媒体作了通报说明。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世钊表示,张尚强属于有违法行为,但不足以判决的情况,根据国家赔偿法,确实不符合国家赔偿的范畴,但鉴于其个人病情危重和家庭也遭遇不幸,该院在此前先后九次接受其上访的同时,也一直在积极帮其向有关部门申请救助,但张尚强始终不接受。
张尚强昨日下午也告诉记者,南山区检察院王晋闽检察长也接访了他,但他坚持认为自己无罪,理应得到国家赔偿,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检察院回应——
引导张合法合理解决问题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世钊介绍,南山区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9日受理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后,截至12月22日先后九次接访张尚强,其中主动约访三次,反复耐心地解释相关法律规定;鉴于其属于法定的国家不赔偿情形且生活困难,尝试通过为其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其合情合理的帮助。张尚强表示不接受,坚持国家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六项赔偿请求。
该院将此案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和南山区委政法委。此后,张尚强多次向南山区信访局、南山区委政法委和深圳市检察院上访。
该院曾于2009年12月14日向张尚强送达《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通知其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张尚强拒绝签收。南山检察院控申科李科长表示,在接访张尚强时,检察院要求张尚强出具提出赔偿请求的依据,但他一直未能提供。
对于张尚强的病情,李科长表示,看守所出具的说明指出,从张尚强开始全身水肿开始,看守所也已先后花费1.8万余元为其支付医治的费用。
郭世钊表示南山检察院会进一步做好张尚强的工作,加强沟通,积极引导张尚强合法合理地解决问题。同时,该院也将该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进行了汇报。
张尚强——
坚持认为自己无罪
张尚强对自己能否顺利拿到国家赔偿心里依然没底。
昨日,南山区检察院的王晋闽检察长接访了张尚强。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会谈,张尚强仍未和检察院达成一致意见。检察院坚持认为其行为不符合国家赔偿的范围;而张尚强更是下了决心,自己没有犯罪,理应得到国家赔偿。“尽管现在连做劳动能力鉴定的钱都没有,但我仍不能接受信访救济款,只有拿到国家赔偿才能证明我的清白。”张尚强表示。
代理律师:张尚强行为不构成犯罪应获赔偿
昨日,张尚强的代理律师徐德军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他28日刚接手该案,尚未取得该案的卷宗材料,但根据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的认定,初步认为张尚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进行国家赔偿。据他分析,南山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提出“本院认为,张尚强在本案中属中间调解人,未与毛蒋军进行非法占有的合谋,其行为属于调解行为,未敲诈勒索被害人,也未对毛蒋军的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张尚强是应受害人请求从中调解纠纷并未与毛蒋军进行非法占有的合谋,因此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张尚强的行为属于调解行为,未敲诈勒索被害人,也未对毛蒋军的行为提供帮助。在客观上张尚强未实施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检察院: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未达到犯罪要求
据南山区检察院公诉科相关办案人员介绍,批捕时无论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还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均显示张尚强有涉嫌伙同他人敲诈勒索犯罪的故意。提审时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笔录没有细节,于是两次退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莲完全推翻之前的证言,称销案是她自愿的,也承认是她让张尚强参与调解的。同案两名嫌疑人也均改口称张尚强是中间调解人。
这一重要证据发生变化,所以检察机关尽管认定其有犯罪事实,但考虑到另外两名嫌疑人及时归还了价值约2000元的三台电脑主机,事实上未索取到财物,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所以最后整个案件均以不起诉结案。
“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当时的证据足够批捕张尚强,但逮捕阶段和起诉阶段对证据的要求不一致,在批捕后证据又发生了变化,所以我们认定张尚强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未达到犯罪要求。”郭世钊表示。
检察院:可通过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要向赔偿义务机关即检察院申请,而赔偿义务机关同时又是办案机关。这种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角色让赔偿申请人有后顾之忧,担心因申请国家赔偿而导致案件翻案,从而放弃国家赔偿。
对此,南山检察院控申科李科长表示,办案部门和负责国家赔偿的部门是两个独立的部门,负责国家赔偿的部门属于检察系统内部的监督机构,如果申请人对申请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上一级机关(本案中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通过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为赔偿决定(本案中为深圳市中级法院)。
深圳大学法学院吴学斌副教授表示:“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分有绝对不诉、相对不诉和存疑不诉,根据检察院出具的决定书内容,张尚强属绝对不诉的情形,对于绝对不诉,肯定要给予国家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