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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付100元嫖资捅死19岁卖淫女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30日08:17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记者/孙颖) 杜青波抢劫杀害了67岁的杂货店老板;胡卫仿因拒付100元嫖资,捅死了年仅19岁的女子;而魏赞在醉酒后在公共场所滋事,持刀连刺多人,致2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昨日上午,深圳中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这3宗刑事犯罪案件进行终审宣判,抢劫犯杜青波等3男子被处死刑。

  在短暂的宣判后,三人被法警押出法庭,押付刑场执行死刑。记者注意到,这三名年轻男子被押出法庭时面无表情,三人中杜青波、魏赞穿的都是囚服,而胡卫仿“打扮”了下,穿着自己的白色衬衫和西裤。

  杜青波:

  入室抢劫杀害1人

  2007年4月27日,杜青波到南山区西丽一制衣厂工作,暂住在该厂员工宿舍,同年5月20日,因其十天未上班,被该厂人事部门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让其搬出宿舍。杜青波遂起意盗窃该宿舍一楼的杂货店财物,并于当晚20时许购得一把单刃水果刀。次日零时30分左右,他趁杂货店店主柳某在店前卖东西不备,从该杂货店后窗潜入店内,藏匿在柳某的床下,柳某关店后休息,到凌晨1点30分左右,杜青波在床下发出声响被柳某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及店内菜刀砍、划柳某,柳呼喊并反抗。

  此时,室外有人闻声过来趴在窗户上向里看,杜青波遂骑在柳某身上,用手卡住其脖子,让他不能发声及反抗。窗外人未发现动静离去,杜青波放开已不能动弹的柳某,点燃蜡烛在店内搜得现金400余元后逃离现场。柳某因左侧肱动脉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法院认为,杜青波入室盗窃被发现后,持刀将被害人杀死并劫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深圳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罪犯杜青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魏赞:

  醉酒滋事刺死2人

  魏赞在深圳打工期间,在2005年11月29日晚,与朋友到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村一小食店饮酒。第二天凌晨1时许,魏赞到邻桌与不相识的21岁的李某等人喝酒,后李某上洗手间,魏赞也到洗手间外敲门,李某让等一下,魏赞即踹门而入,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水果刀刺李某的胸部一刀,致李轻伤。

  而后魏赞跑出小食店外,见赵某、22岁的胡某、36岁的毕某也从店内跑出,魏赞便持水果刀刺赵某的左胸部一刀,致赵因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魏赞接着刺胡某的胸部、臂部数刀,致胡因心脏被刺破而失血性休克,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魏赞最后刺击毕某的胸腹部、髋部三刀,致毕轻微伤。毕某被刺后夺下魏赞的水果刀掷于地上,并将魏赞踢倒在地。魏赞倒地后醉酒不醒,后被赶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罪犯魏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罪犯魏赞醉酒后在公共场所滋事,持刀连刺多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深圳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魏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胡卫仿:

  拒付100元嫖资捅死卖淫女

  2007年7月27日晚上7点多,胡卫仿经过宝安区西乡街道一发廊,与19岁的女子石某达成性交易意向后,跟随石某到发廊旁的鹤洲东某巷一房间。石某反锁房门,与胡卫仿发生性关系后,向胡索要100元嫖资。而胡拒绝给付嫖资,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胁迫石某开门,石不从,大声呼救,胡卫仿见状便持刀朝石某颈部、胸部等处捅刺,刺破石某右颈内静脉、右肺上叶、右心房及肝脏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胡卫仿丢下自己的带血白衬衫,拿走石某的一部华星牌手机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胡卫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胡卫仿嫖娼后为拒付嫖资而持刀捅刺被害人颈、胸、腹等要害部位十余刀致其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深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胡卫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一审宣判后,杜青波、胡卫仿、魏赞均提出上诉。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依法裁定驳回罪犯杜青波、胡卫仿、魏赞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决、广东省高院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了对罪犯杜青波、胡卫仿、魏赞的死刑判决,并命令深圳中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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