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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将儿子扔下河后跳桥生还续:上诉求轻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1日11:39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 “活要见人死要见尸,证据何在?我也是受害人!”1月8日,备受各界关注的金昌人事干部樊兆焱黄河抛子案又起波折。一审宣判后认为“判得太轻”的樊兆焱改变了主意,委托律师以“量刑畸重”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的部分事实认定不符,犯罪后果也不明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自己作出从轻处罚。

  39岁的原金昌市金川区人事局干部樊兆焱,面对12岁的儿子对自己再婚组建家庭的敌对、干涉却无能为力。在四处求告无果后,不堪精神折磨的他寻求解决压力的途径竟是亲手将儿子扔进黄河,自己随后也跳进了河中。樊兆焱幸运生还后走进公安局投案自首,但孩子至今下落不明。

  2009年12月30日,樊兆焱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兰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樊兆焱的妻子刘某扑在隔栏上哭喊“兆焱,上诉啊!”樊兆焱在羁押室却自称“判得轻了”。

  今年1月8日,樊兆焱委托律师向兰州中院提交了上诉状。他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但对事实部分以“樊兆焱基于何种理由都不能构成抛子及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其行为有悖社会伦理道德,于情于法均应属不可宽恕”作出认定,与案情事实不完全相符——首先,法院认定的“杀子”之说不能反映案件全貌,樊兆焱承认这种行为确实极大地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理应严惩,但儿子小明是他的最爱,可其生母又不愿抚养,自己是在失去生活勇气的情况下,被动、无奈地作出父子同归于尽的选择。这与一般的故意杀人,在主观恶性、危害后果上都存在较大区别,所以在量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樊兆焱还认为,自己同时也是受害人。如今,他将终身背负沉重的心理负担,无法面对亲人也无法面对自己,这种无形的惩罚甚至超越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惩罚。而对于自己的家庭和亲人来说,自己入狱服刑无疑是对一个已受伤家庭的再一次沉重打击。樊兆焱的律师坚持一审辩护时的观点,对于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小明的死亡结果再次提出异议:这样一个重大事实,法院仅凭“案发时天气寒冷,年幼且无游泳技能的小明被抛入黄河中心地段”推理出“小明已无生还可能”,据此认定樊兆焱故意杀人既遂,忽略了小明死亡之事尚未上升为法律事实,这种推理方法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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