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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37年内因偷盗被判刑劳教刑拘共13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4日20:4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宁波1月14日电 (记者 何蒋勇)近日,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情并不疑难复杂,稀奇的是被告人赵某,出生于1954年的他,自19岁那年因盗窃被判入狱,之后的37年竟8次被判有期徒刑、4次被劳动教养、1次被刑事拘留,而缘由都是因为同一原因——盗窃。

  1973年5月20日, 赵某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0年8月19日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8年1月31日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近37年的时间,他基本都在监狱度过,每次刑满释放不久,他就重蹈覆辙。

  象山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3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至象山县石浦镇天门路的皮尔卡丹内衣店,趁店内无人之机,溜门入室,窃得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皮夹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4 9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归还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 000元。

  同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至象山县石浦镇文兴路的美容店内,趁店内无人之机,溜门入室,窃得放于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皮夹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

  最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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