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专家谈云南版许霆案:技术鉴定是获赔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6日10:1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月1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50分报道,云南版"许霆"何鹏要出狱了!这个因银行系统出问题连取42万余元而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大学生,在服刑8年多之后,12号终于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改判的复核裁定书--将无期徒刑减为8年半。这意味着,今天,在狱中待了8年多的何鹏将走出云南省第四监狱、重获人身自由。为什么判决会在8年后峰回路转?下面我们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技术鉴定将确定案件性质

  主持人:洪教授,您好。该案的何鹏被人们称为云南版"许霆",这个案件和之前的许霆案有什么不同呢?

  洪道德:从目前掌握情况来看,何鹏案和许霆案在适用法律上差不多,都是因为从ATM机上取款,发现能够多取,而后反复多次在ATM机上取钱,都被认定为盗窃国家金融机构财产,适用了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在初次神盘中都被判处了这一刑罚中的最低刑罚无期徒刑,因为盗窃国家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无期和死刑两个刑种,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这个判决很显然非常的不合情理,许霆案件由于在一审判决没有生效之前就发现了非常不合理的现象,后来经过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现在何鹏的案件,由于当初人们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所以无期徒刑的判决开始执行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的确确判的太重了,这样的情况下,高级人民法院就启动了特别程序,经过最高法院核准以后就按照他实际服刑多少时间就给它改判多少时间,从这个角度讲,应该说两个判决是有相同之处。但是这个判决现在从反映情况来看,有一个非常不同的地方特别引起关注的,就是许霆案最后经过专家鉴定、技术鉴定确实是ATM机出了问题,许霆他当初所使用的信用卡也好,储蓄卡也好,本身是没有钱的,ATM机有问题了,多给他付钱了。

  何鹏案到目前为止,并不清楚是ATM机多给钱了,还是何鹏的卡里面本身就有这么多钱,他这个卡里面比如超过了42万,他在ATM机上取钱的时候不是ATM机多给他了,而是何鹏自己本身就有这么多钱,至于他卡里面这些钱是哪来的,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查明到底是什么地方出问题了,是卡里面有钱能取还是卡里面没钱是ATM机出问题的,取一块钱给他一百万,何鹏这个案件到目前为止,这个问题尚不清楚。

  银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主持人:你也提到ATM机是有可能有问题的,大家就有疑问了,这个案件中,银行到底有没有责任?另外何鹏方面表示可能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申诉,请求改判何鹏无罪,您觉得改判无罪的可能性大吗?

  洪道德:改判无罪的可能性取决于事实,就是如果何鹏这个信用卡或者说他储蓄卡里面确实有钱有超出他现在取出来的数额的钱,何鹏就不存在盗窃了,我们说自己口袋里的钱无论你怎么花不可能构成盗窃,可能会构成其他的罪名,但盗窃罪肯定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说盗窃罪肯定是不可能的,我们说盗窃罪必须有作为的方式从别人的口袋里面秘密窃取叫盗窃,别人把钱放到我的口袋里面,我就花我自己口袋里面的钱,这个从哪角度讲构成盗窃罪是很莫名其妙的,是不可能的,这一点将来经过技术鉴定,说不是ATM机出问题了,是何鹏他所使用的储蓄卡有这么多钱,这个钱可能是别人误操作,比如说银行方面误操作给他打到他卡里面,是这样的情况下,何鹏肯定不构成盗窃罪,不构成盗窃罪自然就应该被宣告无罪,然后获得国家赔偿。

  银行方面,无论如何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说ATM机是他们误打进去100万,他们可能会构成伪证罪,当司法机关来追查这个案件的时候银行方面没有说实话,这是标准的伪证罪,即使是ATM机出问题了,银行方面也应该承担民事方面的责任,也就是说对你自己的设备管理、修缮不及时,不严格造成对别人的侵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转发此文至微博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许霆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