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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版许霆案当事人今获释 父母订30桌酒席接风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6日11:51   都市时报

  2001年7月,陆良县寺耳堡村,21岁的小伙子何鹏考上警校,成了村里的骄傲,何鹏的父母高兴得不得了,在家备了酒席,宴请亲朋。

  这两天,寺耳堡村又因何鹏再一次沸腾起来了,在何鹏家白色的楼房里,亲戚来了 视频:云南版许霆案当事人被关8年半后获释 来源:东方卫视《看东方》 ,朋友来了,村民也来了,全国各地的记者都来了……

  今天是何鹏出狱的日子,自从8年半前取走了银行卡上“飞”来的40多万后,何鹏因犯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父母为儿申诉,饱尝艰辛。近日,最高院核准了云南省高院对何鹏案的改判,何鹏的刑期由无期改为8年零6个月。

  接儿回家

  父母订下30多桌酒席

  昨天,记者来到何鹏的家中,这是一幢白色的水泥楼房,紧挨着路边。何鹏的父亲开了3个铺面,一间卖食用菌材料,一间卖润滑油,另外一间堆放着些水泥。1996年,何鹏还在上初中的时候,家里修建了这所房子。当时,家境还算殷实。

  何鹏的房间位于二楼中间,从正堂的客厅通过。里面放着一张床,一个书桌和一只木箱子。何鹏的母亲孟小月打开箱子,里面堆放着影集和一些书本。“自从儿子进去后,我就把他的东西全部放在箱子里,想他的时候,我就会翻翻这些照片。”看见照片上穿着校服的儿子骑着自行车飞奔在田间地头的小路上,孟小月的眼泪刷地一下就出来了。

  铺盖很整齐,全是喜庆的红色。床上放着一套灰色的西服和一根红色的领带。“知道儿子要出来的消息,我就坐车到县城里,花460块钱买了这套西服,等他出来后,我要亲自给他穿上。”孟小月说,这辈子,她买的衣服数这套最贵了。

  孟小月专门腾出一间房间来放申诉材料,堆积如山。而那些车票和单据,放满了整整一箱。

  亲戚朋友陆续来到何鹏家里。有人带来了一朵大红花,孟小月把花捧在手里说:“图个高兴,图个吉利,明天回家我让他戴上。”何鹏的朋友也一早赶来帮忙打点家务。“8年多没见何鹏了,不知道我明天早上见到他还能认出来不。”朋友小牛有所担心。

  何见贵从早到晚不停接电话,不是亲戚问候的,就是从北京、上海、昆明等地赶来的记者问路的。

  “何鹏能有今天,我得感谢很多很多的人,有律师,有专家学者,有记者,有一直站在我们身边支持我们的亲朋好友,这么多年来一直关注着这个案件,明天何鹏回来了,我很高兴,我要宴请宾客,表达我的感激。”何见贵在家附近找了一家风景优美的山庄,订了30多桌酒席,准备为儿子接风。

  今后的希望

  先让孩子学会生存

  说起8年来的艰辛,何见贵称“一言难尽啊”。但他觉得一切的苦和泪都值了。而最让他担心的是,何鹏出来以后怎么办。

  何见贵说,何鹏小的时候,有些调皮,但他喜欢读书,小学五年级的时候,有一次,何鹏不听话,他就到学校把何鹏领回来,说不准他再去读书了。小何鹏苦苦哀求,一定要让他读书,后来,何鹏也逐渐懂事了,一路考上了大学,因为从小有个警察梦,所以就选择了警校。“和他一起读大学的朋友就有在我们这里当警察的,何鹏的命运却天翻地覆地改变了。”

  “何鹏一直在学校读书,大学没读完又去了监狱,我担心他没有社会经验,在社会上没有立足之地”。何见贵说,何鹏出来后,先让他帮忙打点家务,慢慢适应后,再考虑创业。“他进去时还是个小青年,出来已经30多岁了,我最大的愿望就是,给他找个媳妇,一起好好地过日子。”

  孟小月在家里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一直眼中含泪。8年前儿子拿钱回家给她的一幕,依然很清晰地印刻在她脑海里。她指着屋子后门处的一个沼气池说,当天,儿子从昆明回来,交给她一沓钱,儿子当天很紧张,拿着这些钱不知道该怎么办,她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最后就全部完好无损地放在沼气池里。

  昨天下午,孟小月站在屋后的空地上,有点不知所措:“不知道明天见到儿子,我是会哭还是会笑。”地里的苹果树叶已经光了,她抬起头看了看太阳,说道:“电视上说,今天是日食,好兆头啊,儿子明天就能回家了。”

  何鹏出狱了,但坚持何鹏无罪的呼声依然很高,孟小月和何见贵多年来一直认为何鹏无罪,但是否继续申诉,他们一致表示,要听听何鹏的意见再作打算。

  法界声音

  何鹏案具有标杆意义

  继许霆案改判后,何鹏案的改判,再次成为轰动司法界的又一案例。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杨名跨律师认为,何鹏案具有标杆意义。

  许霆案是民意促使“司法回归理性”,司法裁判不能机械化运行,不能枉顾法理诠释法律。而云南许霆案的标杆意义,是使我国“遵循先例”的判例法实践成为可能。

  司法活动是“司法”,而不是“整人”。何鹏案的改判,彰显了云南省高院人性化选择,彰显司法的人民性。何鹏案与许霆案“同”也“不同”。同的是都是由于银行柜员机出现故意而“飞来横财”,不同的是,许霆案是通过许霆自己的“主动行为”将银行的钱变成自己的钱。而何鹏案的100余万是在他没有采取任何行为之前,就已经转移到了他的账户中,这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从他家人全额返还该款项来看,并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社会危害,而社会危害是犯罪能否成立的主要考量标准。且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不当得利之债为民事债务之一,“没有法定或约定依据,取得利益并致他人因此受损”这种行为只能依民事诉讼程序主张返还。

  无论许霆案,还是何鹏案,法院原来的审判中始终没有将“受害人的过错”即银行的过错充分考虑进来,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无论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只要“受害人”确有过错,是完全应当据此减轻甚或免除相对方相应法律责任的。司法的能动性,涉及到银行也不应例外,否则可能还会出现更多的“许霆”与“何鹏”。(都市时报 记者洪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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