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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两名小学校长贪污捐资助学款140万元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7日09:29  法制晚报

  贪“捐资助学款”俩校长获刑

  黄城根小学原正副校长侵吞140万元 已全额退还给学校 均被从轻判有期徒刑6年

  本报讯(记者楚枫)西城区黄城根小学原校长胡建华和原副校长王志刚,合谋暗自从该校“捐资助学款”中侵吞14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理财产品等。

  记者上午获悉,胡建华和王志刚均被西城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罪名是贪污罪,而被侵吞的140万元公款被全额发还给黄城根小学。

  据西城检察院指控,胡建华、王志刚在分别担任北京市西城区黄城根小学校长、副校长期间,于2004年至2006年在招生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多家共建单位交纳的捐资助学款中的部分现金私自截留,并存入以王志刚姐姐王某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作为学校的账外款支出使用。

  2006年6月间,胡建华和王志刚二人经预谋后,分别从该账户中提取人民币70万元,据为己有,用于购买基金、理财产品等。

  2008年6月1日,胡建华和王志刚向所在单位投案自首。

  6月13日,二人均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发后,胡、王二人退还了全部赃款。此案在庭审时,胡建华和王志刚的辩护律师均认为,动用捐资助学款的行为不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应属于挪用公款行为。

  对于二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二人私自截留学校的捐资助学款,各自提取其中的7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该行为除二人之外无人知晓,在学校的财务账目上也没有记载,也未向新任校长交接,故二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判决,胡、王二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鉴于二人自动投案,积极退赃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二人均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年。

  本案被告人的一位辩护律师向记者表示,判决后二人没有提起上诉,已经在服刑之中。

  新闻链接

  何为“捐资助学款”

  据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交纳“捐资助学款”的,多是一些有钱有实力的单位,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子女上学问题。

  胡建华、王志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让共建单位将一部分共建费交给上级单位,而其余的共建费则被二人私自存入“小金库”中,因无人监管,结果被二人中饱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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