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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司机驾车撞人后拖500余米致死被判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0日07:06  云南网

  无证驾车撞飞人后,非但不停车施救,反而还加大油门向前冲,将伤者拖出500多米,最终导致伤者死亡。记者昨日获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发生在昆明市园博路的拖人案件作出一审判决:18岁的肇事司机申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死者家属2.5万元。

  案情回放

  事故伤者被拖出500米

  去年3月17日凌晨,昆明市园博路云山村岔口处发生车祸,一辆奥拓车与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倒在公路南侧,其中摩托车驾驶人躺在摩托车旁,而摩托车乘客则被甩到了对向快车道上。此时,18岁的申广开着借来的三菱菱帅黑色轿车驶向了摩托车乘客倒地的快车道。三菱车正前部与躺在地上的摩托车乘客发生碰撞,并将其拖挂了500多米,直至园博路右转穿金路时,受害者才落地。

  据申广事后交代,在车子与受害者接触之前,他已经看到了地上躺着人,而且在整个过程中驾车的申广都是有感觉的,知道撞了人。但令人震惊的是,申广在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中没有停车。后经法医检验证明,在与奥拓车相撞后,受害者虽然被甩出一段距离,但仍有生命体征。据警方认定:肇事逃逸的申广没有驾驶证。肇事后,申广立即驾车沿金殿、黑龙潭、龙泉路方向逃逸,驶上了荒凉且人烟稀少的长虫山老路,并在中途放下同车的4名朋友,向山中逃逸。三菱轿车在到达山顶后就没油了,申广弃车徒步逃亡。3月25日,警方赶到申广老家昭通镇雄将其抓获。

  事故中的死者为红河人陈某,20多岁,在昆打工。

  罪名成立

  肇事司机犯故意杀人罪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申广应明知所驾驶车辆拖挂住他人,不采取制动措施仍然拖挂他人行驶,致被害人陈某死亡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证据显示,申广驾车撞到摩托车后备厢时,看见车前方有人躺在路上并导致车辆发生明显颠簸,车辆已出现明显异常的情况下,车下极有可能已拖挂住他人,申广有义务立即停车检查,而仍然继续驾车拖挂被害人行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申广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且根据尸检报告,被害人陈某在被轿车拖檫、挤压的过程中存在生命迹象,之后才死亡的。申广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申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2.5万元。

  记者 柏立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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