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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缴纳37年社保无处领取 打官司7年均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0日17:17  中国周刊
工人缴纳37年社保无处领取打官司7年均败诉
大批参保人在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外取号

  养老金新政背后的辛酸史

  在国有和民营企业工作一辈子,却无法领取养老金。7年间,缠绕各方的问题是:南京社保局没错,深圳社保局没错,蒋乃群个人也没错。那么,到底是谁错了呢?

  中国周刊记者  张友红 北京报道

  电话那头,68岁的蒋乃群长舒一口气:“开始要有这个规定,我的问题就不会有那么多障碍了。”

  蒋乃群说的规定,就是2009年12月29日,国务院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这一新政策的实施,使得那些像候鸟一样流动在各个城市的劳动者,不再忧心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问题。

  而蒋乃群却没有这么幸运。2002年,60岁的蒋乃群到了退休年龄,正准备颐养天年时,却被告知领不到养老金。

  “在国企工作了30年,后来又一直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到头来怎么就老而无养了呢?这不公平。”蒋乃群不服,为此将一个个政府部门告上法庭,历经7年抗争,终于有了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

  “我要请蒋乃群吃饭,原因很简单:坚持下来不容易。”社会保障制度专家、中国社科院拉美所所长郑秉文说。

  丢失的养老金

  2002年元旦,蒋乃群开始盘算领取养老金的事情。这年4月7号,他将正式退休。

  身为高级工程师的蒋乃群,从1962年开始在大型国有企业南京汽车厂(下称南汽)工作。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他是南汽常驻意大利的业务代表,负责南汽依维柯有关技术的引进工作。1989年,蒋乃群以“停薪留职”的方式离开南汽,成了无数到深圳淘金的新移民中的一员。几经辗转,于1995年应聘到深圳的一家民营企业,直到退休。

  但是,接下来的事情出乎他的意料。深圳和南京两地的社保局拒绝向蒋乃群支付养老金。

  深圳市社保局告诉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蒋乃群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因此,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南京市社保局的理由似乎也很充分:按照国务院1997年26号文件的规定,在哪里缴纳社保金就应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所以蒋乃群应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因为南京没有他的社保号。

  蒋乃群开始上访。连续两年的时间里,蒋乃群奔波在南京和深圳两地,“不懂行业法规,非常被动。”

  在南京市劳保局监察室金主任的提醒下,蒋乃群从南汽开出一纸证明:“蒋乃群自1962年10月至1989年4月期间任南京汽车制造厂全民固定工,1992年9月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并强调,南京市1987年起实施企业养老统筹时,南汽“同步加入,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这表明,蒋乃群从1987年就已经进入了养老金统筹序列,加上政策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蒋乃群即使从1989年留职停薪算起,也应该有27年的社保年限。

  但是,由于蒋乃群辞职多年,南京已经没有他的社保账号,而且已经过了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他被拒之门外。

  蒋乃群无法理解:“我在国企干了30年,全都缴纳社保金了,又在民企按规定缴纳了7年社保。一辈子都在交社保金,合起来总共交了37年,怎么老来还是没有退休金?”

  从“父爱主义”到社会保险

  蒋乃群是一个代表,他的经历,是我国社保制度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完善的巨大转变。长期关注社保问题的中国社科院研究员郑秉文对蒋乃群的七年抗争感受最深。

  据郑秉文介绍,从新中国初期到 1966年,在社保方面,国家“父爱主义”发挥得淋漓尽致。所谓的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为企业缴费和国家“兜底”, 即企业与国家分层负责,个人无需负责。1962年工作的蒋乃群,一开始便加入了“视同缴费”的队伍,由企业和国家承担社会养老金的支付。

  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确定了企业缴费15%和个人3%的积累制养老保险制度,由此迈出了建立社保制度的第一步。

  但是,这个规定的局限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只针对国营企业。而此时的经济成分已经不再是国有一统天下,大量的个体和非公有企业开始出现。回城知青和百万裁军形成的复员军人,这浩浩荡荡的第一批“待业大军”,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就业主力军,只适用于国营单位职工的社保制度凸显窘相。

  迫于形势压力,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不仅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分别应当承担的养老金缴费比例,而且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因此,在社保部门,一般将“26号文”称为“新养老保险制度”。

  “26号文”虽然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方能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但在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仍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而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是一种针对城镇职工的承认历史的问题解决办法——将未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作时间也看做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将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此时,已经辞职到深圳民营企业工作的蒋乃群,继续在深圳按规定缴纳社保金,直到2002年退休。按照“26号文”的规定,他有充足的理由按月领取养老金。

  但他却成了户籍地南京和退休地深圳谁也不管的人。

  郑秉文分析说,问题的症结在于,当时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金转移制度。蒋乃群1992年离开南京后,虽然户口并没有迁走,但南京社保局已经没有了他的社保账户,相当于和当地社保断了关系。而蒋乃群在深圳的缴费未满15年,在南京的社保账户无法转移到深圳,最终变成了在哪里都领不到养老金的结果。

  “中国的社保制度框架就如一幢楼,每一户都是一个统筹单位,负责该户人口的社会保险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郑秉文形象地比喻说,“由于每一个统筹单位(从最初的县市逐步演变到省)之间没有合作,一旦这家的人去了另外一家,身上带不走钱,而另一家又不给他吃饭,串门的人最终就会挨饿。”

  这位学者将问题归结于社保统筹层次太低,各自为政。“如果由楼长来统筹整栋楼人口的社保问题,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账户管理制度,就不会出现蒋乃群这样‘串门挨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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