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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公聚餐后醉酒溺亡 单位被判赔偿1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1日11:11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陈霞)为了使单位的工作人员相互熟悉和沟通,上级主管单位安排前来汇报工作的刘涛(化名)等人参加晚宴,刘涛在醉酒后独自回单位途中不慎落水死亡。刘涛的家属以刘涛是为工作需要而饮酒致死为由,将兰州维尼纶公司和兰州五泉山水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一审以两单位未尽到保护义务为由,判令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共计12.48万元。宣判后,两被告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2006年12月21日,兰州五泉山水泥公司的统计员刘涛和其同事受单位指派,去上级主管单位兰州维尼纶公司汇报年终工作。因两个单位合并不久,为了使相关合作人员能够彼此熟悉和沟通,维尼纶公司为参加汇报的二十几人安排了晚宴。晚宴结束后,已经进入醉态的刘涛给同桌的人说要回单位加班就独自离开。后刘涛与家人失去联系。2006年12月27日,刘涛的妻子报案。2007年2月17日,刘涛的尸体在黄河兰州段被发现,兰州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认定为“不慎落水溺水死亡”。之后,兰州五泉山水泥公司支付了7000余元的丧葬费。刘涛的家属认为,刘涛是为工作需要而饮酒的,兰州维尼纶公司和兰州五泉山水泥公司在刘涛醉酒后负有安全保护的义务,但两单位放任刘涛独自离开,途中坠河而亡,给家人造成了巨大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单位承担7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8万元。

  西固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兰州维尼纶公司、兰州五泉山水泥公司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12.48万元,刘涛的家属自行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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