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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起诉交通执法队要求公开罚款数额未获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11日01:45  新京报

  ■ “市民诉交通执法总队‘信息不公开’”追踪

  本报讯 (记者陈博) 市民郑峰(化名)先后三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遭到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拒绝。2月1日,郑峰前往西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报2月2日报道)。

  昨日,西城法院裁定认为起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不予立案。郑峰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郑峰称,自己分别于2009年11月22日、12月12日、今年1月14日,先后三次向交通执法总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中包括2003年至2009年每年查处黑车所得罚款总额及流向;所有无人认领车辆的数量及被解体车辆数量;查处所有黑车车主的籍贯、罚款额、联系方式等内容。交通执法总队出具《不予公开告知书》给予拒绝。于是,郑峰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信息公开”。

  西城法院审查认为,市交通执法总队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对郑峰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郑峰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不受理他的诉讼请求。

  昨日,郑峰来到西城法院拿到了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他表示,已向西城法院递交上诉状。

  ■ 专家说法

  罚款总额等项目应公开

  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表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一是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应予公开的信息。市民要求交通执法总队公开相关信息程序合法。诸如查处黑车所得罚款总额及流向等信息完全应该公开,是公民有权监督和了解的内容。至于车主的籍贯联系方式等信息涉及当事人隐私,可不予公开。

  汪玉凯教授还提到,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包括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此提起诉讼,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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