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长辞官倒卖土地人财两空
□特约撰稿 智 敏
2009年12月7日,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公布了2009年全年十大经济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南京市原江浦县常务副县长、六合区原常务副区长刘有贵辞官下海倒卖1500多亩土地,非法获利1.5亿余元的大案名列其中。
在此之前的2009年11月10日,南京市下关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有贵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没收被告单位一切违法所得及其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上缴国库。
政坛耀眼新星
铁心辞官下海
刚刚从江苏省委党校学习归来,南京市六合区常务副区长刘有贵便向组织递交了辞呈,2002年11月,时年不到39岁的他自谋职业下海经商。当初参加工作仅两年就被提拔为江浦县团委书记,然后担任乡长、县长助理。35岁起就担任南京市江浦县常务副县长,2002年5月调任南京市六合区常务副区长,旋即被送入江苏省委党校学习,是南京政坛上耀眼的新星。
“常务副区长,既管钱,又管人,放着顺风顺水的仕途不要,却要下海,是不是疯了!”许多人对刘有贵辞官行为不理解。也有不少人认为这是对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冲击,必将给南京官场带来一股新鲜之风。
然而,刘有贵并没有疯,也没有人想象得那么崇高,更不是一时心血来潮。他辞官的目的是看中了一块地,决定用来开发房地产大赚一笔。
原来,刘有贵在担任江浦县常务副县长期间,一直分管建设、土地等部门工作,对土地政策、地块开发程序、市场需求非常熟悉。当看到一个个开发商从他手里批到土地后纷纷暴发起来,他的心理不平衡了。他决定辞职下海,利用自己担任常务副县长的人脉关系,搞房地产开发。
刘有贵在辞职前,向自己原来的老部下、时任浦口区(2002年5月,江浦县、浦口区合并,成立新的浦口区)国土局王局长等人,询问他看中的1500余亩的一片土地价值如何,对方如实回答老领导:“这片地建别墅是再理想不过的了!”
刘有贵听后,对下海的前景充满信心。
利用人脉资源
成了地产大鳄
2003年初,刘有贵找到一位开发房地产的朋友,借资400万元,注册成立了南京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出任董事长。
刘有贵将看中的这块土地谋到手后,几天内就将这块地的出让计划搞定。因为有了出让计划,才有规划,有了规划,才能竞拍。凭着刘有贵的面子,浦口区的有关部门见是老县长的事,立即办好了规划要点,并按刘有贵的要求把用地性质确定为建设别墅项目的一类居住用地。
刘有贵看中的这块地多达1514亩,而他公司账面上仅有借来的400余万元资金。他找到区建设局(规划局),提出了所谓的红线和蓝线分批出让方案,就是将1514亩土地分成红线和蓝线两部分,红线部分先挂牌出让,首期支付10%出让金,这样刘有贵的400余万元刚能支付;剩余的为蓝线部分,等条件成熟时再出让。为了蓝线部分的土地也能出让,他要求国土部门在挂牌出让文件的附件中明确蓝线部分优惠出让条件:拿下563亩土地后的一年半之内,如果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他就可以以一年半前的价格再拿下蓝线范围内的951亩土地。如果房地产行情不好,他也可以放弃购买,进退自如。
做好了这一切,刘有贵还不放心。因为,国家政策规定,土地出让必须公开招拍挂。
为了确保自己能竞买成功,刘有贵授意浦口区国土局土地交易所在春节期间,仅在当地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以字幕滚动的形式发布招拍挂信息。正如刘有贵所料,信息发布出去后,除了刘有贵刚成立不久的安隆公司报名竞买外,没有一家公司参与竞拍。就这样,刘有贵成功地以底价拿到了地。他的安隆公司在竞买报名截止前一天,向区国土局递交了报价书,报价为4504余万元,同时交纳了300万元押金。
2003年2月10日,浦口区国土局与安隆公司签订了出让合同,刘有贵最终如愿以偿地以每亩8万元的底价受让了563亩土地。
拿到红线部分土地后,刘有贵又觊觎蓝线部分的951亩土地了。当年4月16日,他的公司在仅支付了红线部分土地首期出让金450万元的情况下,又与浦口区国土分局签订了其余951亩土地的出让合同。蓝线部分总价款为7612万元,刘有贵向其他两家房地产公司借款900万元,用于支付该宗地的首付出让金762万元。
就这样,刘有贵下海一番华丽转身,转成了坐拥1514亩土地的地产大鳄。
几番转手倒卖
变成亿万富翁
刘有贵虽然成了1514亩地的“地主”,但也只是名义上的,因为只有在全部交清了土地出让金,才能办下土地使用权证,成为真正的“地主”。然而,每亩8万元的出让金难住了他。
于是,他找到南京一家实力较强的开发公司,直接言明自己公司刚开张不久,没有足够资金开发,表示愿将自己盘下来的这块地转让给该公司开发,从而打消了对方的疑虑。
该公司李总听后,立即带领公司董事会成员赴现场考察后现场拍板。刘有贵以每亩11.5万元的价格转让出去,双方签订了1514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总额高达1.725亿余元。
这次转让,让刘有贵获得了数千万元的差价。当年6月27日,他的安隆公司一下子就收到了李总公司打来的土地转让款8300万元。刘有贵用这笔钱,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并着手准备开发房地产项目。
此时,刘有贵被当时飙升的土地行情飙红了眼,当年年底,他乘李总公司尚有8000多万土地转让款没有支付之机,收回了其中的764亩。这样,刘有贵又重新坐上了“地主”宝座。
土地重新到手,刘有贵和李总各拥有这1514亩土地的一半“地权”。但刘有贵仍然要和李总共同开发,两块地联手操作,才能卖个好价钱。
一晃3年过去了,刘有贵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下家,李总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从刘有贵手中购买的这块土地也迟迟未能开发。就这样,这块地虽然几次易主,但仍然一直在晒太阳。 为便于运作,2006年6月19日,刘有贵又注册成立了一个项目公司——凯隆公司,其中安隆公司出资900万元,占总股本的90%,准备把自己的764亩土地放到凯隆名下,由凯隆公司出面寻找下家。
但这块764亩土地出让金一直未缴清,土地证迟迟办不下来。此时,刘有贵的面子再次发挥了作用。他找到区国土局王局长,提出想把剩下的土地证办了。王面露难色:“老县长啊,你这块土地出让金还没交齐……”刘有贵一听,当即保证说:“我保证在两个月内将钱补齐!”王局长只好安排手下将1514亩土地中剩余的764亩土地使用权证办至凯隆公司名下。
刘有贵便四处寻找买家。经朋友介绍,刘有贵得知北京一家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想在南京拿地搞别墅开发,于是,热情邀请对方前来参观考察。北京公司一行下了飞机后,直扑浦口现场看地。一帮人看后,当即就有了投资开发的意向。但北京方面提出一个请求,就是要连同刘有贵之前已转让给李总公司的这块地整体“吃”下来。刘有贵表示没问题,他说服李总一起转让。经过谈判,刘有贵与北京这家公司约定,李总公司的这块土地以土地所有权形式转让,他的这块地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转让,以此掩盖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事实。转让价为每亩25万元,一次性付清转让金后再变更股权。
2007年初,刘有贵和李总一起赶赴北京,与北京这家公司进行了土地转让的第二轮洽谈,最终敲定土地价格为每亩28万元。2007年4月,买卖双方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
刘有贵不仅是盘活土地的高手,而且还是避税高手。他采取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不仅规避了很多法律法规,而且还避免了高额的税金。
就这样,通过来回几次“空手套白狼”,刘有贵和他的公司利用土地权益转让的方式,获利高达1.5亿余元,成了名副其实的亿万富翁。
被人匿名举报
落得人财两空
刘有贵虽然发了横财,但久居官场的他,深谙做人低调的重要。没有钱时,他花钱大手大脚,有了钱后,却开始变得节俭起来。几年前准备扔掉不穿的西装,又被他拾起来重新披在肩上,开裂被丢弃了的皮鞋,被他涂上鞋油重新套在脚上。
尽管如此,还是有人盯上了他。2007年6月,南京市纪委收到一封举报刘有贵非法敛财的匿名信,举报刘有贵在辞官下海期间,精心策划获取土地,非法倒卖,一夜暴富的行径。
南京市纪委办案人员与举报人联系后,举报人又通过E-mail向办案人员提供了大量线索。紧接着,办案人员初步了解了刘有贵的违法犯罪事实。随即纪检、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成立专案组,展开全面调查。
当办案人员和刘有贵正面接触时,指出他涉嫌触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刘有贵则称土地转让是目前房地产开发市场的一种普遍现象:“我辞官下海后已成了一介布衣,别的开发商能这样操作,为何我就不能?”
因为这是南京首起涉嫌触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件,刘有贵的这种行为“是罪还是非罪”?办案人员心里也没底,在咨询了众多刑法学专家后,警方对刘有贵实行刑事拘留,下关区检察院向下关区法院提起公诉。
南京市下关区开庭审理时,刘有贵全面否定了检察机关对他的指控。他辩称,土地出让是政府行为,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他是开公司的,只是找政府买地。自己一没偷、二没抢、三没行贿,政府最后以底价将土地卖给自己公司,对自己公司而言,就是合法的,就应受法律保护。他还认为,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与北京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是房地产领域一种普遍的现象,是法律允许的。
公诉人员反驳说,依照《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其构成罪名的核心要点有两条: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具体说来,一是在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转让土地;二是在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转让土地。对照这两条,刘有贵的行为完全达到了犯罪的构成要件。
2009年11月10日,南京市下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有贵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单位南京安隆房地产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54亿余元及其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2378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刘有贵费尽心机辞官下海,本准备大捞一把,没料到最后落得如此下场。
南京大学知名刑法学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刑法修订前,我国刑法并没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这一罪名,1997年新刑法修订时,才新增了该罪名。本案中,被告单位以牟利为目的,把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开发的土地进行倒卖,先后非法获利高达1.5亿余元,法院对其没收非法所得是正确的;被告人刘有贵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参与并控制两块土地的非法倒卖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规定予以处罚是准确的,体现了刑法的罪责相统一原则。
相关专家说,刘有贵案反映出一些有职有权的官员,在位在任时利用手中的权力建立自己的“人脉网”,为日后退休或下海谋求铺垫,呈现出期货市场的交易特征。这种“期权化”收益的腐败方式,比那种“现兑”的权钱交易更隐蔽,应引起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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