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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伪造证件出卖所租房屋 买主受骗钱房两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8日23:25  半岛晨报

  3月3日下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7号法庭内,上诉人安先生一脸愁容。2006年,安先生在所有手续都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在金州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如愿以偿地拿到了写有他名字的产权证。可令安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卖房给他的那个女人竟是个骗子,她通过伪造证件将租来的房子卖给了安先生。而该房的房主得知此事后起诉要房,安先生的产权证随即被撤销。如今,骗子入狱服刑,原房主要回了房子,只有安先生落了个钱房两失。为此,他被迫走上了漫漫诉讼之路。

  女骗子导演“拐房”骗局

  孙某,女,时年37岁,张某,女,时年54岁,二人均是金州区人。2006年4月二人许以高额租金,要租马某位于金州区的一处楼房。租房时,二人特意在下午4点多找马某商量租房事宜,提出要马某出示户口本及房屋产权证,待马某出示后,二人又说怕证件有假,想到有关部门查询。可天色已晚,二人提出想将证件拿走,第二天上午查询完立即归还,马某应允。

  离开后,孙某二人将马某的户口本及产权证“克隆”,后将假证归还给马某,而将真证留下。随后,二人又根据户口本上的信息,伪造了马某妻子周某的身份证,不过,身份证上的照片却换成了孙某的,这样,孙某就成了“周某”。

  两人随后又伪造了“周某”与马某的结婚证、马某的死亡证明、以及周某继承马某房屋的遗产继承分割公证。假“周某”拿着这些伪造证件,到金州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声称丈夫马某死亡,要求继承房产,顺利将房屋产权转至自己名下。

  正巧,此时安先生通过中介相中了这套房子,在到金州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核实了“周某”的产权证真实合法后,安先生花了45万元,买下该房,并取得了写有自己名字的产权证。

  受害人打起“转圈”官司

  2006年8月,经过公安部门的努力,孙、张二人被抓获归案。经查,她二人利用此种手法先后诈骗多人,涉案金额高达136万,但最终只收缴回7万余元赃款。2007年12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而随着孙、张案发,一系列的问题也迅速暴露出来。马某在得知自己的房子被孙某等骗卖后,于2007年将金州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局对其产权证所做的两次登记变更。最终,金州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马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金州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案涉的两次具体行政行为。此后,马某又据此将案涉房屋的实际控制者安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腾退房屋,最终胜诉,收回了房屋。

  安先生钱房两失,经过咨询律师,他于2009年4月向金州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该局未予答复。同年7月,安先生将该局起诉至金州区人民法院,称该局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未履行法定职责,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该局赔偿其经济损失45万元。

  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先生一方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金州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向卖方付款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要求赔偿4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案系由刑事诈骗行为引发,安先生仍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张二人返还购房款。同时,安先生在穷尽其他合法救济手段的情况下要求行政赔偿也为时尚早。金州区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安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直击

  唇枪舌剑律师齐“斗法”

  一审判决后,安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前日下午1点半,此案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7号法庭二审,记者全程旁听了庭审过程。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金州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的代理人(以下简称“金”):安先生交付房款在前,我局为其颁发产权证在后,所以其损失与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安先生的代理人(以下简称“安”):金州区城建局依据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证件,为其颁发了产权证。安先生正是在核实了该产权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才作出了买房决定。此外,安先生将房款做了资金监管,拿到产权证才放款给对方。所以,如果金州区城建局尽到审查义务,犯罪分子将无法得逞。

  金:安先生在买房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及核查义务,所以其自身需承担一定责任。

  安:安先生在购房前已拿着金州区城建局颁发的产权证到该局核查过,确认其合法有效后才购房,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及核查义务。而金州区城建局作为专业的行政机关,拥有众多专业工作人员,尚且没有识破犯罪分子的造假行为,却要求安先生这样的普通公民去识别,显然本末倒置。

  前日,此案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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