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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读“海南雷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5日16:43  新民周刊

  陆幸生

  我写过的采访文章,被冠以“重评”等级的,仅有一篇,即2004年春季飞抵广州,当晚采访雷宇后写下的文字。 今在网上查阅,按时间相关联文本排列是这样的:任仲夷2000年重评“海南汽车事件”,海南省高法2004年重评“海 南汽车事件”,《新民周刊》2004年重评“海南汽车事件”。其后,再无记者采访过雷宇。网上消息称:2008年1月 3日,雷宇回答一联络者说:一个月前,中国经济改革研究会派专人来广州采访他和吴南生,“为历史留下真实的口述实录” ,他已将话全部说完,没有新话再说了。

  对于《新民周刊》2004年重评“海南汽车事件”,网上摘要如下:2004年3月的一天,雷宇对专程来采访的 《新民周刊》记者陆幸生说道:说是我汽车进得太多了,用今天的眼光看,对于这个“多”字应该怎么理解,才是正确的呢? 只要我进来的汽车,都能卖得出去,那就是不多;如果我只进来一辆汽车,质量不好,人家不要,那这一辆汽车,也就是“多 ”了。再谈到缴税,雷宇又说:海南岛进口的汽车都是正式文件批准的,因为海南岛当时有这个权,进口的汽车100%都是 缴了税的,数字是19.6亿人民币。这些钱都上交了。对于“海南汽车事件”的错误,雷宇认为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批准 进来的汽车,“政府得益不多,都流散到社会上去了”。然而,从海南政府门里“开”出去的汽车,在中国地盘上怎样“活泛 挣钱”,雷宇管不着人家那“一亩三分地”。

  “海南汽车事件”发生后,中纪委、国家审计署、国家经委以及广东省委省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经两个多月 调查,中纪委向党中央国务院转报了调查组的报告并获中央批准,“给主要责任人雷宇撤消其中共广东省委委员、海南区党委 副书记、海南区人民政府党组书记职务的处分,并建议行政上撤消其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国史通鉴 》299页,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2月版)

  雷宇孤身离开海南。我采访雷宇的起因,是看到文汇报一条“豆腐干”报道:“海南汽车事件”中的林桃森于200 4年2月26日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彻底平反:一、撤销原刑事判决;二、宣告林桃森无罪。我打给雷宇电话,第一句 话就是:林桃森平反了,我要找你。雷宇应允:你来吧,到广州宾馆住下,我就住旁边,飞机落地后告诉我。

  从2008年夏天开始,我接受撰写《世界是圆的——上海汽车工业30年》的任务。16个月里,阅读了六七百万 字资料,我发现了中国轿车工业与“海南事件”的某些关联。一老同志回忆记载:经过6年艰苦谈判,上海和德国大众合资基 本“谈妥”,而 “1985年9月初,中国银行通知中方说,可能出现无法向中德双方提供足额资金的情况”,起因是“发 生在海南的进口汽车走私案,让中国政府损失了几十亿人民币外汇”;“外汇短缺由此引发”。

  在采访雷宇5年之后,我知道了:上海好不容易谈判成功,却因海南非法走私、损失几十亿外汇,可能无法为中国第 一家轿车合资企业提供足够的外汇额度。在国家级别这个层面上,我得到并理解了当年“最高震怒”的缘由。只是,当年海南 汽车的“外汇支出”,都是“有文件批出去”的,要说雷宇负有重大工作责任,可以;然而,为什么由上而下的“批文错误” ,最终只有“下边”受到惩罚,为什么经济层面的“调控问题”,其结果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终以“某人经济贪污”治罪 而告结束?而在18年后,再宣告平反而真正“结束”海南汽车事件;林桃森本人已在平反前辞世。

  事情不复杂,当年批文上谁签的字,查档案即可。然而,当初该谁去查,恐怕该查的就是自己。于是,从传统套路出 发,用“个人贪污”之罪,改换“政策失误”之实,用抓“替罪羔羊”之人,顶替抓 “经济失控”之责,将“莫须有”定位 “就是有”,将活人关成死人。有报道曾作反省语:当年“查处”是权大于法,是上级定调,是“新闻”定罪。

  我能对天上的林桃森“被安慰地”说:迟到的真相还是真相,迟到的公平还是公平;但他会同我说:迟到的尊严还有 尊严的笑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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