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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办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22万元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7日02:24  北京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于洋)从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达22万余元,41岁的北京男子谷向东因银行报案被捕。昨天,海淀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谷向东有期徒刑7年。他也是去年底两高出台《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后,第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老赖”。

  据检方指控,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谷向东大量办理中国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等多家银行信用卡,并在鼎好等多家商场消费或取现。至2008年12月,谷向东明知无力还款,仍继续办理北京银行等银行的信用卡并透支,至案发前已恶意透支共计226562.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无法归还。去年8月25日,经中国农业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谷向东被抓获归案。

  谷向东交代说,2007年前后,他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手下带领一个团队,因筹划电话销售业务,需要资金支持,便办了七八张信用卡,后来需要的资金多了,就又申领了10余张信用卡。当时,谷向东每月收入大概2万元,后来项目没有成功,谷向东丧失了还款能力。此后,他为还款开始“拆东墙补西墙”。

  法院审理认为,谷向东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罚金10万元,责令谷向东退赔银行22656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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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下了明确定义: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如果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为目的”共有六种情形: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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