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经理捞钱“有方”,将原本5元每吨的水渣低价出售,从中索要回扣。3月22日,由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育凡,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
现年29岁的王育凡是浙江省桐庐县人,2008年1月被临沂市罗庄区一家镍业公司聘任为公司经理。
2008年4月,王育凡与李某商定,将公司本应按照每吨5元价格出售的水渣以每吨2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同年5月,李某按照王育凡要求向其银行账户汇进2万元。此后,李某多次以此价格购买水渣,并支付货款。
2009年9月,该公司老板报案。同年10月20日,王育凡被抓获。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已上缴受贿款项,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赵云昌 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