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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援引不存在法律条文判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31日01:54  红网

  红网长沙3月31日讯 (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龚芳柳 通讯员 戴睿 徐康丽) 《民法通则》只有156条,但是,宁乡县法院在一起民事纠纷中,法官竟援引“第159条”判了案。近日,长沙市检察院采纳宁乡县检察院抗诉意见,将这份判决抗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这起案件正在宁乡县法院再审。

  去年8月6日,宁乡县检察院民行科办公室来了一名约40岁的男子,他送来了一份民事监督申诉书。

  该男子名叫童甫明,是宁乡县大屯营乡茶农。2005年4月,童甫明卖了一些茶叶给当地天井茶场。当年12月15日,货款结算,天井茶场欠童甫明4740元,并由茶场承包人之一杨迪光出具了欠条。随后,童甫明多次催讨货款,但是,由于茶场承包人之间相互推诿,货款一直没有拿到。

  2006年6月15日,童甫明以天井茶场、杨迪光为被告,将案件起诉至宁乡县法院。法院判决,由天井茶场支付货款,驳回原告对杨迪光的诉讼请求。3年多时间过去,法院判决早已生效,但至今未得到执行,童甫明走上了申诉路。

  检察官接过童甫明的申诉书,仔细查阅,并督促法院依法执行。在进一步关注执行结果的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原判决书出现了重大错误:法院判决援引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第130条、159条,但是,《民法通则》第130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而这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民法通则》总共才156条,根本就没有所谓的“第159条”。

  检察官说,在这份简单的判决中,法官不负责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很不应该。

  “《民法通则》第159条”是怎么出现的?是书记员笔误,还是法官粗心大意?到底哪个环节出了错?本报将继续关注。市民也可拨打本报热线0731—85571188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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