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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该怂恿大义灭亲吗

  法律该怂恿大义灭亲吗

  文/童大焕

  2010年的大年初一,安徽砀山房产局局长刘江辉被前妻和儿子举报“贪污受贿、嫖娼”等行为,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一些评论在责问,为什么要等到小刘母子俩住进了局长办公室,守了室内3个保险柜整整8天时间,有关部门才当众打开“罪证”并立案侦查?但是刘妻和儿子的后悔也许更值得人们深思。刘妻张彦英称:“我和他毕竟是近20年的夫妻,一起打拼,一起奋斗支撑了这个家。他曾经对我也很好,只是后来当了局长,开始对我很坏的。但他只是砸东西,也没有打过我。我不想他被搞得很惨,毕竟我和他曾经有过夫妻情分,毕竟儿子以后还要健康地生活。我只是太恼恨他了。”小刘表示,他现在有点后悔在网上发帖,引起了这样大的反响,“毕竟是自己的父亲,我现在有点后悔!”

  由于家庭矛盾引发的类似“大义灭亲”行为,近些年可谓屡见不鲜。比如,2006年山东女大学生王静就曾经公开举报自己的父亲包二奶并且两次赴中纪委要求组织上查处父亲。像这一类家庭反目的事,可谓天要下雨,娘要嫁人,别人奈何不得。但一旦真的查处,对于双方的伤害都极其深重,当事人多半要后悔。

  这就牵涉到法律如何对待“大义灭亲”行为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

  专栏作家连岳曾经在《作为底线的尊严》中提到发生在澳大利亚的一件事。近年来一直受聘于澳大利亚体育学院,并培养出奥运冠军波波夫和克利姆的俄罗斯金牌教练图雷斯基,由于被发现在家中非法窝藏兴奋剂而接受法院传讯。这个案件需要图雷斯基夫人的证词,而澳大利亚法律认为,如果证词对婚姻关系造成伤害,则不采信。因此,法庭宣布图雷斯基无罪。

  澳大利亚的这个法律,与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的法律精神完全吻合。他反对基于背叛、出卖为基础的证词,即使这些证词是确定无疑的,也不应当采信。他的理由是;背叛、出卖,是犯罪者都厌恶的品质,我们不能以罪犯鄙夷的品质来对付罪犯,法律首要的是维护人类的尊严,而不是沦落成“合法”的犯罪。一些国家的法律更忠实于贝卡里亚的想法,它们甚至规定,如果一个人背叛自己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去举证自己的亲人,那么反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它们认为,没有比这种背叛更伤害人类的尊严了,它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自明。

  回过头来,我们所知道的种种“大义灭亲”者,其实也并非出于对腐败行为的痛恨,而是基于对“背叛”行为的痛恨,觉得对方背叛了自己,最后才愤而举报。可见,人们连情感上的“背叛”尚且不能容忍,又何以能够容忍自己原本最亲的人亲手断送自己的前程,甚至将自己送进牢房乃至断头台呢?

  今天,我们的法律和法律实践在这个问题上是认识模糊的,比如,《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并没有把亲疏严格区分开来。试想,法律强行要求一位髦耋之年的老妪在法庭上指证其有犯罪嫌疑的独子,否则便要承担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从亲伦关系的角度而言,这合理吗?“法律不强人所难”这一古老的法律格言要求我们必须关注:当法律和人伦关系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在多大程度上包容国民间基于人性而生的伦理关系?

  又比如,在侦查案件过程中,亲人中的互相揭发被广泛运用。长平在《文强与女明星》中写到了这样的问题:为了侦破身为重庆市原司法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而且是身经百战的警界明星、关系深广的地头蛇文强涉黑案,有关部门透过媒体之口曝出文强睡遍赴渝演出的女明星,让他直接成了娱乐新闻的男一号。他写道:“近年来,警方也将此作为审讯中的爆破工具。知道情况最多的人,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丈夫落难之后,妻子往往念想一生情分,为其守口如瓶。这时候最管用的手段,便是打出一张生活作风牌,妻子们往往过不了这一关(其实是无法容忍对方的“背叛”,笔者注)。根据媒体报道,“消息人士”说,文强妻子听说了这些情况之后,“大哭不止,一直骂文强是个畜生。然后她交代了文强的一些问题,还带着我们去挖鱼塘取出了赃款” 。

  中国儒家法系“亲亲相隐”的传统价值理念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中和司法实践销声匿迹了,却在异域的法律园地内生根、开花、结果。这是需要法律界和全社会深思的问题。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3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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