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初中女生被强奸 父亲收钱为被告做假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1日17:59  长江商报

  荆楚网消息(长江商报4月1日报道) 未满14岁的女儿被人奸淫,父亲竟同意收被告人1.5万元为其做假证,证明女儿已满16岁,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昨日,记者获悉,随着被告人被判刑,这起强奸幼女案,在历经假证买卖,检察官接到群众举报后启动法律监督调查,最终认定为强奸幼女案。

  初中女生旅店被侵犯

  2009年6月22日下午,巴东某中学初中生、不满14周岁的幼女阿荔(化名),被该县23岁青年丁官辉哄骗到集镇一旅店,并遭到了奸淫。

  之后,阿荔将此事告诉了母亲。阿荔的母亲赶紧向巴东县公安局报案。警方侦查获取的大量证据证实,丁官辉奸淫阿荔的事实清楚。警方查证,阿荔出生于1995年12月15日,案发时不满14周岁。

  2009年7月29日,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此案移送至该县检察院。检方审查认为,丁官辉的行为构成强奸幼女罪,遂决定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

  父亲收钱为被告做假证

  2009年8月25日,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丁官辉的伯父董某到阿荔家中协商,称只要阿荔父母出具阿荔出生时间为1994年的证明,不追究丁官辉的法律责任,就答应给他们1.5万元。

  阿荔父亲同意了双方的提议,并现场收了1万元,剩下5000元打了欠条。然后,董某拿出事先准备的草稿,让阿荔父亲抄写了一份“阿荔出生年月为1994年6月14日”的证明。

  在董某操纵下,双方签订《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丁官辉赔偿阿荔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及其父母误工损失费共计1.5万元,阿荔及其父母对丁官辉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不追究丁官辉的刑事责任。

  群众举报牵出假证事实

  董某等人忙于炮制假证的当晚,办案检察官接到群众举报,检方立即启动法律监督调查程序。

  2009年8月26日,该县检察院和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赶赴事发地调查。此后一周,调查人员通过做阿荔父母的思想工作,他们终于向调查组承认董某出资1.5万买假证的事实,并交出欠条及协议合同。

  近日,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丁官辉有期徒刑3年半。对董某买假证的行为进行了训诫教育。

转发此文至微博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初中生 假证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