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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告规划局 法院等被告出报告再决定是否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2日02:27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吴伟) 法院要先收到被告的报告才立案?3月30日,河北省邢台市中院的答复让清河县农民张保俊感到匪夷所思。

  2009年6月30日,张保俊收到清河县城乡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本,要求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7月1日,张保俊的房屋即被强拆。去年8月,张保俊因房屋被强拆状告县城乡规划局,但各级法院一直不予立案。他称,“半年多来,县法院推市里,市里推省里,上面又往下推。”(本报3月25日至27日《城中村征地调查》曾报道)

  张保俊说,3月29日,河北省高院给他致电,称清河法院同意立案。张保俊次日找到清河县法院党委书记周庆格,周称县法院不负责立案,涉及县委、县政府的行政案子一般由中院来立,然后指派其他县法院审理。

  张当天找到邢台市中院行政庭庭长苏天志。苏告诉张,他们正在等被告———清河县城乡规划局的书面“报告”,“报告”出来后,再决定是否立案。

  昨日,“等报告”一说得到了苏天志的确认。苏天志在电话中表示,“现在还没立案,我现在正在开会协商、协调”,随即挂断电话。

  “等报告”,令张保俊的代理律师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许荣感到愕然,“杀人者杀了人,法院要立案还要征求他意见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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