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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教授换妻案不涉及侵害个人隐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8日19:26  中国网

  南京副教授换妻一案引出诸多争论,该案件的庭审,更是让各界人士展开了关于是否取消聚众淫乱罪的激烈讨论,网络调查显出戏剧性的变化,从一开始一边倒支持判罪,到第二天一边倒式的同情教授。那么法律界专家对此事有何评论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屈学武与本网进行连线时表示,不同意取消聚众淫乱罪。以下为连线内容。

  主持人:南京教授换妻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的声音呼吁取消《刑法》301条聚众淫乱罪,您觉得聚众淫乱罪是不是应该取消?

  屈学武:我不觉得要取消。

  主持人:具体有哪些原因?

  屈学武:举个例子,美国的刑法有一条叫公然猥亵罪,即便是夫妻,在公众场合,做出猥亵的行为,都是触犯法律的。因为你在公众场合,做一些猥亵的动作,对青少年、对一般的少女都会有不良的影响,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公众法则,也是为社会所不容的。

  一个社会是有一定社会准则要求的,群男群女在一起淫乱,对社会有很不好的示范效应,会引起婚姻家庭的混乱,社会的混乱,难道是我们所推崇的吗?允许的吗?《刑法》第301条聚众淫乱罪是必要的。

  主持人:这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社会转型期个人隐私和社会法则之间的冲突,您是如何理解两者关系的?

  屈学武:单就这个案件来说,我觉得不涉及对个人隐私的侵害。群男群女发生性关系,这是一种正当形式的隐私吗?只有正当的隐私法律才会保护。

  我也认为刑罚过剩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刑法应该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给予公民最大限度的自由。但这个自由应该是有限度的,我们前一段时间曾经热烈讨论过醉酒驾车是否要入罪的问题,刑法学者包括我本人,都觉得要入罪,因为醉酒驾车会使其他公民的生命安全、交通安全受到危害。

  在社会转型期,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更多需要刑罚宽缓,刑罚轻缓;从另外一个角度,乱世用重刑。现在我们社会在转型,很多东西摸着石头过河,包括:经济体制、各种各样的模式、人民的自由度。这种情况要求我们宽严相济,总体上宽,但不等于一味的宽。

  我觉得自由并不是无度的,人生活在社会大家庭里面,不可能完全自由。新加坡的李光耀曾经说过一句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外没有自由,法律之上没有权威,法律之内才有自由。”所以你的自由在法律之内,不能在法律之外还是自由的。

  回到南京教授换妻案所引发的是否取消聚众淫乱罪的争议,这个法律规定的合不合适?是不是对人的价值和自由的侵犯?我们要站在整个社会稳定的意义上去考虑。群奸或者聚众淫乱,哪个国家允许这样的事?我想非洲有些国家还可以一夫有多妻,可也只是一夫有多妻,也不是一群男的和一群女的淫乱,我们不是原始社会。现代社会,每个人都要让出一部分的自由给国家,为了社会整体的稳定。

  当然,如果社会控制过严,公民的自由度太小,那也是不行的,我们一直在努力探索、进步。前几年,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把现在三种警察可以采取的措施改成八种,当时法学界,连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些委员,不是学法律的,都觉得刑罚过剩了。(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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