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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美少女案”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3日14:48  《法律与生活》

  文/王丽英

  两代美少女长达两年的纷争过后,人们对于演艺市场的成熟、艺员艺德的完善以及未成年演艺人员的成长等问题进行了多方思考和探讨……

  尽管早已步入明星泛滥的时代,但一说起青春美少女组合,人们还是会想起20世纪90年代她们风靡一时的盛况,也当然会追问她们如今何去何从,尤其是那个大眼睛短头发的灵魂人物、那个曾经在1997年春节晚会与刘欢对唱《手挽手·心连心》的12岁小女孩为何在走红后销声匿迹?

  物是人非,当青春美少女组合已经推出第四代,当已经结婚生子的蒋中一复出歌坛,人们发现,美少女已经不是当年的美少女,蒋中一也不是当年的蒋中一了。而这一切,都源于20世纪最末两年那一场“代代相传”的官司。

  蒋中一出走

  1998年9月19日,“青春美少女”五人组合之一的蒋中一从其培训地不辞而别。这对其培训机构——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来说,无疑是个突如其来的打击。

  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是旅日归国的陈丽卿女士创设的,其前身是北京瑞驰斯特经贸发展公司文化艺术交流培训学校。1995年6月,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招收12~15岁的学员进行声乐和舞蹈方面的培养,包括蒋中一在内的5名“美少女”在众多报名者中脱颖而出,她们在交纳了2万元保证金和5000元学杂费后成为正式学员。

  当年10月,该公司开办了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将这批学员的培训业务转至艺术中心,并与学员及其家长约定自1995年9月至2004年9月分两个阶段对5人进行培训;前5年进行初、高中文化知识教育和艺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北师大二中的毕业证书,并聘专家对其进行艺术基础教育,提供国内外艺术交流和文艺演出机会,因参加活动影响文化课学习,艺术中心负责安排补习。后5年则对其进行大专文化教育,并加强艺术理论教育和演出实践,使其成为艺术方面的优秀人才。

  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青春美少女队迅速崭露头角。1996年6月1日,她们参加CCTV亚洲少年电视邀请赛即获银奖。1996年,她们又两次在中央电视台《综艺大观》出镜表演,并两次赴日本演出。

  1997年更是一发不可收拾,美少女组合9次参加中央电视台的演出,3次参加日本的演出,并参加了电视连续剧《风雨夜归人》的拍摄。1998年前5个月就在中央电视台演出9次,获得1998年度中国最佳组合大奖。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997年和1998年的春节,青春美少女组合连续两次参加了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演出,成为无数家长和孩子艳羡的对象。

  在这样的背景下,蒋中一的出走有些匪夷所思。1998年9月下旬,美少女队将赴香港参加文化部安排的一次演出。19日,蒋中一的父母突然来到“青春鸟”,以“送别团聚”为由,要接她去吃饭,蒋中一就此一去不返。9月24日,蒋中一的父亲带人到“青春鸟”取走了女儿的行李物品。10月8日,“青春鸟”收到他们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声称要终止他们与“青春鸟”的合同。

  10月16日,“青春鸟”委托律师向蒋中一及父母发出“律师函”,表示不接受解除合同的要求。在多次协商未果后,“青春鸟”于1999年1月18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蒋中一及父母继续履行合同,并连带给付违约金60万元。

  蒋中一及父母立即提出反诉,称“青春鸟”未依法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是非法办学,而且“青春鸟”安排的各种演出影响了蒋中一接受法定的义务教育,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学杂费、服装费和利息损失47000余元。

  蒋中一离队后,美少女队余下的4名成员继续开展演艺活动。1998年12月,美少女拍摄了“背背佳”电视广告,以青春健康的形象受到观众的喜爱和追捧。

  但意想不到的事情又发生了。4名美少女成员也于1999年5月6日集体离队,并于6月8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理由和诉讼要求与蒋中一相同。

  星途一片灿烂的“青春美少女”组合,就这样解体了。

  “青春鸟”败诉

  5个美少女先后离队并状告“青春鸟”的事件在社会上迅速引起议论。一方是年纪尚小便被耽误学业的少女和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满怀忧虑的父母;另一方是耗资巨大并将少女捧红的培训机构,各有付出,孰是孰非?从舆论上看,似乎谴责美少女违约、同情“青春鸟”的声音占了上风,但在法律的天平上又是如何界定和权衡的呢?

  在“青春鸟”诉蒋中一的诉状中,“青春鸟”称,1997年12月16日,在对蒋中一进行了两年培训和考察后,“青春鸟”与蒋中一及其父母签订了合同书,约定自1995年至2004年9月,“青春鸟”对蒋中一进行共计9年的培训;合同期间,“青春鸟”负责蒋中一的经济支出,并对其学习生活和一切外出活动享有管理权;蒋中一及其父母承诺绝不发生违约行为,否则按其自入学起每年30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蒋中一一方则称,“青春鸟”作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并未依照国务院、国家教委以及北京市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其办学行为是非法的。因此,“青春鸟”并不具备招生办学及签订艺术培训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青春鸟”应当返还收取的杂费、服装费、押金及相应利息。

  蒋中一还进一步表示,青春美少女队成立后,“青春鸟”频繁安排国内外各种演出活动,使其义务教育根本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她的文化课学习,对其身心健康成长也造成不良影响。同时,“青春鸟”并未为其办理相应的转学手续,其拿到的初中毕业证上也没有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专用钢印。因此,即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青春鸟”也严重违约,并且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故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关费用。

  对于是否具有办学资格的问题,“青春鸟”辩称,该艺术中心是通过工商局注册的企业法人,不是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就有演员培训的内容,因此其招收学员进行培训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

  20世纪90年代末,演艺合同纠纷还没有大规模地进入法院,且此案涉及培训机构的办学资格和未成年人教育权问题,在当时还属于新类型案件。当年承办此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双玉回忆起这起案件仍然历历在目,“争议的焦点在于‘青春鸟’这样的培训机构是否应该具备办学资格,这决定了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涉及赔偿的问题,这在当时确实没有先例可循。”

  经审理,法院认为,“青春鸟”虽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中也有演员培训项目,但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在实际履行此项目时,还需经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办学许可证,方能开展培训活动。尤其是对蒋中一这样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都做了明确规定,对其实施义务教育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青春鸟”在既未取得合法的办学资格又未履行合法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蒋中一及其父母签订的合同无效,对此无效合同的形成,“青春鸟”应负全部责任。

  8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青春鸟”退还保证金、学杂费、服装费共39500元,并赔偿保证金的利息损失。但考虑到3年来“青春鸟”确实为蒋中一提供了食宿条件并进行了日常管理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蒋中一付给“青春鸟”食宿费、管理费15000元。

  10月27日,“青春鸟”与另外4名美少女的诉讼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经审理作出与蒋中一案相似的判决,判定“青春鸟”违反国务院及北京市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条例,双方原签订的演艺培训合同无效,“青春鸟”返还每人保证金2万元及学杂费16375元。同时考虑到“青春鸟”在培训过程中付出的巨大人力、物力,判定美少女每人付给“青春鸟”食宿费7500元。

  “青春鸟”不服判决,不久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代”翻版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正当第一代美少女官司尚未尘埃落定之时,第二代青春美少女中的3名成员又集体出走。

  1998年9月蒋中一出走前,“青春鸟”已经意识到“青春美少女”的品牌效应和培养后备力量的必要性。于是又从全国众多的应考者中选出几名条件较好的少女,进行全面的封闭式培训。

  1999年5月美少女集体出走时,有3名少女已具备了较高的演艺素质。“青春鸟”又选拔了两名,重新组成一支青春美少女队。

  6月19日,第二代青春美少女在中央电视台改版后的第一期《综艺大观》亮相。此后的3个月,“青春鸟”全力以赴包装打造第二代青春美少女,给她们制作录音、录像。尽管与第一代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第二代青春美少女很快也得到了歌迷的认可。一切似乎正在重新开始。

  但9月下旬,在蒋中一胜诉一个月后,第二代的3名美少女也集体离队,并向法院状告“青春鸟”,起诉理由和诉讼要求与第一代青春美少女如出一辙。

  此时正是迎接国庆50周年大庆最繁忙的时候,青春美少女将在中央电视台国庆50周年大型文艺晚会《江山如此多娇》中表演节目。“青春鸟”只好临时挑选了3位学员参加演出。

  2000年8月22日,第二代“青春美少女”状告“青春鸟”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出人意料的是,提起诉讼的3名“美少女”中的一人已在一天前撤诉,另外两名“美少女”和她们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同意自己也是受益者的说法,很快表示愿意接受调解。8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双方解除合同,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而此前两个月,即2000年6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了“青春鸟”与第一代美少女的官司后,对一审判决做了部分变更:“青春鸟”实际承担了美少女3年多的学习、食宿、管理、培训等费用,美少女作为实际上接受了教育和培训的一方,在客观上是受益者,应当支付“青春鸟”上述费用。因此,判决美少女每人返还“青春鸟”食宿费、管理费、培训费48000元。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并不沉寂的落幕

  如果说第一代美少女官司的发生和结果是未成年人演艺培训问题初现后的正面冲突和法律上的适当平衡,那么第二代美少女官司最终的结果就是演艺合同各方在代价和利益相互交织、选择和放弃不断冲撞的背景下的博弈和妥协了。而在这两代美少女长达两年的纷争后,人们对于演艺市场的成熟、艺员艺德的完善以及未成年演艺人员的成长等问题也进行了多方思考和探讨。

  这些思考和探讨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演艺市场的完善以及对相关问题的监管,至少那些“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们在为孩子选择演艺道路时会更加慎重;“青春鸟们”也会以此为鉴,不会轻易因法律上的疏忽而“竹篮打水一场空”。

  据了解,在与第一代美少女的诉讼结束之后,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就迅速采取行动弥补漏洞,很快获得北京市教委的批准,与北京市东城区职教中心学校联合创办现代歌舞事业,学员毕业成绩合格后可以获得北京市教委批准颁发的毕业证书。

  这一场“代代相传”的官司,终于在各得其所之后悄然落幕。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4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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