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帮侄子讨要赔偿款能要报酬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3日14:56  法制与新闻

  ■ 以案说法 ■

  为了帮助侄子讨要赔偿款,他四处奔波;为了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他与侄子口头约定索得赔偿款后,按12.5%的比例分成;在侄子出尔反尔的情况下,他愤而将侄子告上了法庭。

  2010年3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起特殊委托合同纠纷案的审判结果。

  帮侄子讨要赔偿款能要报酬吗?

  法援/文

  好心出面帮侄子讨要赔偿款

  “我辛辛苦苦先后帮助侄子讨回了30多万元的赔偿款,可他却违反约定分文未给我报酬,你说气人不气人?”提起那段帮助侄子讨要赔偿款的经历,张铁锤总是怨声不断,难以释怀。

  2008年6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某村农民李明星的儿子因车祸受重伤后,被送往商丘市某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由于医院方抢救不及时,导致伤者死亡。事故发生后,作为李明星姑父的张铁锤,自然不能袖手旁观,他与李明星及多名亲属多次与商丘市某医院协商交涉,最终于2008年8月14日,促成李明星与商丘市某医院达成赔偿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李明星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元。之后,该款通过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转交给了李明星。

  与此同时,身心俱伤的李明星又授权委托能言善辩的姑父张铁锤,让其全权处理自己儿子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接受委托后的张铁锤不敢怠慢,充分运用自己的能力,多次奔波于司法机关与加害人之间,最终为李明星索回交通事故赔偿款10万元。

  按照张铁锤的说法,其间李明星为了表示感激之情,曾与他口头约定,就医院的赔偿款将按照12.5%的比例向张铁锤支付报酬。但是,在索回上述赔偿款之后,李明星却突然反悔,且拒不承认自己曾承诺此事。

  为此,张铁锤多次与李明星协商,要求其按照当初的约定,支付自己的劳动报酬,但均未果。

  怒上法庭:状告侄子索要报酬

  面对侄子的行为,张铁锤思量再三,最终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9年6月15日,张铁锤一纸诉状将李明星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明星支付自己3.5万元报酬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受理这起特殊的委托合同纠纷案后,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并认真合议后,于2009年8月29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合同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儿子因在医疗部门抢救不及时死亡后,被告在向医疗部门要求赔偿的过程中,原告出于亲情也多次参与交涉,对被告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对被告向医疗部门争取到的28万元赔偿款付出了一定的努力。原告诉称与被告事先有口头约定,被告得到赔偿款按l2.5%的比例向其支付报酬,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没有提交上述主张的有效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和按赔偿款12.5%的比例由被告支付原告报酬这一事实,故被告抗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铁锤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原告张铁锤承担。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输了官司还要承担诉讼费,这让张铁锤很难接受,他决定再打一场官司“挽回败局”。

  2009年10月16日,张铁锤不服一审判决,及时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其称:2008年6月15日,被上诉人李明星之子被机动车轧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被上诉人李明星委托上诉人张铁锤处理交通事故及医院医疗事故双项赔偿事务。经过3个多月的努力,被上诉人李明星获得赔偿款共计38万元,但被上诉人李明星却拒不按双方的口头约定,即按12.5%从38万元中为上诉人张铁锤提取代理费作为报酬。在此案一审中,上诉人张铁锤已经向法院提供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自己的主张,但一审法院却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并以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和不存在按12.5%的比例支付给上诉人张铁锤报酬的事实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张铁锤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原判并不公平,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明断,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针对张铁锤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李明星在庭审中答辩称:其子因医疗机构的原因抢救无效死亡,所得到的赔偿款全是被上诉人全力争取的结果,所有事项的交涉、谈判、处理均系被上诉人亲自参与并作出决定。在事情的处理过程中,上诉人和其他亲友基于亲情主动奔走过几次,但不能因此认为双方存在委托关系。上诉人所称按赔偿数额的12.5%作为报酬纯属虚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确认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就医院的赔偿款按12.5%的比例向其支付报酬能否支持。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据此,该院于2010年3月向外界公布了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之子因出车祸后医疗部门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上诉人为此协助被上诉人积极参与协调,包括向交通部门及医疗机构索赔的事实清楚,由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系亲戚关系,其积极为被上诉人帮忙索赔的行为应在情理之中。其虽诉称与被上诉人间有口头约定,被上诉人向其按医疗赔偿数额12.5%的比例支付报酬,但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且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上诉人没有提交上述主张的有效证据,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3.5万元报酬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680元,由上诉人张铁锤负担。

  至此,这起特殊的委托合同纠纷案,终于在两级法院的裁判下画上了句号。

  法官说法:口头约定与举证责任

  关于口头约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中不难看出,口头约定属于口头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口头合同的内容不能违背以下原则: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但是这种合同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信赖关系,一旦一方否认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则另一方很难举证,也就是俗话说的“口说无凭,立字为证”。本案中,虽然原告张铁锤诉称与被告李明星事先有口头约定,但被告李明星予以否认,加之张铁锤没有提交口头约定的有效证据,因此法院才认定该口头约定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情况,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某些事情,至少要有第三人在场,最好的方法是要留下书面证据,以备后患。

  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具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二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从法律层面讲,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简而言之,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原告张铁锤没有提交自己主张的有效证据,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其诉求是正确的。E

转发此文至微博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