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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离非法拘禁有多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3日15:01  法制与新闻

  ■ 每月声音 ■

  扭送离非法拘禁有多远?

  李克杰/文

  公民扭送通缉犯最终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并获重刑,这是发生在河南的真实事件。

  据报道,两年前,河南巩义市居民白朝阳发现通缉犯刘进学,遂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组织跟踪、抓捕。其间,刘进学猝死。法院一审认定,白朝阳及三个同伴犯有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案经媒体报道后,无论是社会上还是法律界,对案件的定性都争议较大。目前,该案诉至郑州市中院,等待二审开庭。

  虽然案件还没有最后定论,但这丝毫不影响社会上和法律界对本案定性的讨论和争议,因为人们完全可以跳出案件本身来探讨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那就是:扭送离非法拘禁有多远?

  在笔者看来,正确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在于搞清扭送的条件和内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这意味着,只要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公安、司法机关,其中就包括通缉在案的。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对于扭送人的身份以及与被扭送人的关系没有任何特殊要求,而且扭送动机也不影响扭送性质。

  对照河南白朝阳等人的扭送事件,首先被扭送人刘进学已是公安机关的网上通缉犯,这就符合了公民扭送的全部法律要件。至于白朝阳与刘进学之间有无恩怨,为什么扭送,并不影响其扭送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讲,白朝阳等人发现网上通缉犯刘进学后,对其进行跟踪并实施扭送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是在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每位公民的法律权利,不涉及违法犯罪后果。

  但也应当注意,公民扭送毕竟不同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因此客观上要求公民对犯罪嫌疑人的扭送过程应当是最短的,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是最低限度的。这也是法律规定“立即扭送”的目的所在。从法治的角度讲,公民扭送对被扭送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应限于防止其逃脱,或足以防止其行为继续危害社会、他人,而不得对被扭送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虐待、殴打或伤害。同时,“立即扭送”理应包含“就地扭送”的意思,而不是在个人约束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长途扭送或跨地区扭送。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扭送是合法的扭送,公民不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如果违背上述要求,扭送人在扭送过程中对被扭送人实施殴打、虐待等伤害行为,或者由于跨地区扭送、故意延长扭送时间而对被扭送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时,就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或非法拘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另一则详细报道中可以看出,当刘进学发现被人跟踪时,欲下车离开,却被白朝阳指使的人员强行塞进轿车,不仅被捂嘴,而且还被两人一左一右将其头部按在车子前排座位中央,以防止其反抗。通过高速路收费站时,还将刘进学的头部按低,整整20分钟,最终导致其猝死。事后的三份司法鉴定书都得出了相同的结论,被害人刘进学符合被强行带入汽车内过程,体位受限制,外伤以及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发作致死。显然,扭送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扭送过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必要限度。不过,本案中似乎没有明显的非法拘禁故意,因而难以构成非法拘禁罪。

  对于本案中扭送人的行为,笔者比较倾向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因为尽管扭送人过分限制了被扭送人的人身自由,但对死亡结果是不曾预见或没有预见的,明显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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