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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为逃离传销窝抢钱 检察院称其不用负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2日03:06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 (记者 要露滋 通讯员 岳红革) “我抢钱就是为了让警察把我带走!”为逃离传销窝点,一名24岁男子不惜“铤而走险”。

  24岁的肖某在山东省莱阳市一家具厂工作。1月3日,远房亲戚孙某给他打电话,说自己在西安加入了传销组织,眼看春节到了想回家却没钱买票,让他从莱阳到西安接他回家。

  然而,肖某和亲戚小孙、同乡小朱赶到西安和孙某联系上后,孙某却说他不想回家,并劝肖某留下一起“发财”。随即,传销组织的人要走了肖某携带的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并让他接受培训,连吃饭、休息、上厕所都有人监视。

  为脱身,1月11日一大早,肖某找到传销组织负责人说准备加入传销,愿交纳2800元费用,但要出去取钱。传销组织负责人派周某、郑某跟他去取钱,又派出姜某等3人盯着周某、郑某。当天中午,肖某到汉城信用社营业大厅取号排队时,见前面的小伙子王某拿出一叠钱 (1500元)准备办存款手续,便一把将钱夺过向柜台跑了四五步,被王某一脚踢倒。

  今年1月31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未央区检察院审查批捕。未央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认真听取了肖某的辩解,深入案发现场查看调取了信用社营业大厅监控录像,发现肖排队取款时始终有两人尾随。王某也证实,他在抓住肖某后,肖对他说:“大哥,我被人绑架了,你赶快报警,把我抓起来。”他当时还觉得很纳闷。被公安机关当场控制的周某、姜某等4人,也承认是跟着肖某取钱的。

  近日,未央检察院做出决定,认为肖某的行为是为使本人人身免受不法侵害,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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