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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因待遇及身份问题频繁离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3日14:22  法制网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 张怀民

  “执行庭原有5个书记员,春节过后一下走了3个。”4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伍爱民告诉记者,该院自去年年底以来已有7名书记员流失。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区法院都不同程度存在书记员流失的情况。今年以来,宁夏审理案件最多的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也流失了7名书记员。

  此前,银川一法院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一些法院临时招聘了一批书记员进行补缺,但补充的书记员短期内很难胜任工作。

  对于书记员的流失,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马文庆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如果把人民法院比做一个人体的话,那么书记员和法官就是“两条腿”。从2009年宁夏全区法院审判质效评估中暴露出的问题来看,60%以上的问题出在书记员身上,这至少说明宁夏法院整体队伍的“一条腿是瘸的”。

  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宁夏全区各级法院共有书记员805名,其中,编制内458名,编外聘用347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干部处处长安立平介绍说,458名在编书记员中,近一两年有149人通过司法考试,被招录后待任命为审判员。加上编外聘用人员,书记员仅剩下656人。这个数字中,还有近三分之一的人没有担当书记员工作,一直处于动态变化状态。

  去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98291件,同比上升6.8%;审(执)结90195件,结案率为91.8%。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111件,同比上升9.2%,审(执)结900件,结案率为81%。案件数量的上升和书记员的流失形成较大的反差,法院的正常工作尤其是基层法院因此深受影响。

  身份和待遇是流失主因

  书记员是法官从事审判、执行等工作必须的辅助人员,除了送达、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工作,还担任协助案件评查等辅助性工作。

  银川市兴庆区法院院长乔建军说,兴庆区法院现有在编书记员4名,编外聘用60名。根据去年受理各类案件1.3万件的数量来看,一个书记员年均参与200多件案件的审理、执行等工作。由于流失和流动频繁,书记员素质很难得到提高,最终势必影响到审判质量。

  据介绍,在宁夏,聘用制书记员由于没有编制,没有人头经费,靠挤占正常办公经费发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每个人每月也就六七百元,南部山区高的不超过800元,川区高的在1000元左右。书记员如果出错,按照工作考核制度处罚的话,工资都难以领取。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宁夏全区法院经费分为行政办公经费和中央政法专项经费两大块。行政办公经费是各级地方财政每年按照在编人员进行预算核拨,中央政法专项经费问题则专项用于办案。

  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院长张学锋认为,书记员流失的主要原因有待遇低、没有正规身份、前途不明朗等因素。因此,很多聘用的书记员把法院当作了再就业的“跳板”,一旦有了合适的条件,就“跳槽”、辞职,考公务员、参加司法考试做律师,备考法官、检察官。

  安立平说,为解决这个难题,2008年以来,宁夏全区法院采取招录、选调、委托培养的方式,招用500多名人员,其中包括法官、法警、文秘、网管等人员,书记员仅占五分之一。

  解决难题还需完善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宣传处处长周崇华认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没有书记员和法官、案件数量的配备比例标准。人民法院应该配备多少书记员,基本上都是各个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书记员身份的情况下,应该从书记员的管理、考核等方面下功夫,同时在经费上争取支持,尽可能减少书记员流失速度和频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面对书记员缺失的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些法院也在积极探讨解决的办法,通过各种措施“留住人才”,对于缓解困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制定了书记员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参照法院正式在编干警管理制度,将书记员培训、学习、考核情况进行登记,建立聘用制书记员工作绩效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和晋级依据。同时,对聘用书记员进行分级管理,实行定档、定薪。所有人员均足额交清“三金”并享受办案差旅费。一名书记员只要认真工作,月薪最高可达1600元左右。沙坡头区法院副院长刘学军说,分档、分薪管理模式解决了长期以来书记员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实问题,调动了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了干好工作的责任意识。

  贺兰县法院为留住人才,向县政府申请,每年争取县财政30万元的补充,缓解经费不足,尽量提高书记员的待遇。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幽深认为,全国目前普遍存在审判人员工作压力大的问题。在进人渠道严格的情况下,聘用书记员可以缓解这种压力,减轻法院负担。但由于书记员工作性质、工作量与待遇不成比例,频繁流动和流失,势必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影响。各级法院应向财政部门申请,对这类实际工作需要的人员进行单列经费预算,同时畅通书记员向审判人员流通的渠道或政策,最终解决身份问题,才是根本。

  法制日报银川4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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