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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官员回原单位任职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7日17:32  法律与生活

  文/沈雁冰 整理

  愚人节里的真新闻

  4月1日愚人节这天,天涯网站有网友发了题为《贵定县雷人公示二则》的帖子。公示内容为,两位因故被判缓刑的人,在缓刑期满后,回原系统工作。

  这个帖子立即吸引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尽管这一天是愚人节,但帖子内容很快被证实并非愚人节的恶搞。这两则公示挂在贵州省贵定县政府官方网站上。

  第一则是《关于接收杨定富同志回国土系统工作的公示》。“杨定富,男,布依族,原系贵定县新铺乡国土所副所长。2006年8月因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期满后,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分配工作。经新铺乡党委、贵定县工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考察,认为表现好,并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提出申请接收杨定富同志回国土部门工作。经研究,原则同意接收该同志回国土系统工作,安排到边远乡镇国土所从事后勤工作。”

  第二则是《关于接收袁桂平同志回卫生系统工作的公示》。“袁桂平,男,汉族,原系窑上乡卫生院副院长。2006年6月因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期满后,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分配工作。经巩固乡党委、窑上乡派出所、县卫生局考察,认为表现好,并由县卫生局党组提出申请接收袁桂平同志回卫生系统工作。经研究,原则同意接收该同志回卫生系统工作,安排到边远乡镇卫生院从事后勤工作。”

  两则公示均由贵定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月11日发布。

  “因故判刑”与“回收”

  帖子内容被网友认为很雷人。公示中解释杨定富、袁桂平两人是“因故判刑”,均为缓刑,然后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分配工作,原相关单位经过“研究”,原则同意接收两人回原来的国土和卫生系统工作,但被“安排到边远乡镇从事后勤工作”。

  有网友质疑不公开杨和袁被判刑的原因。也有网友直呼公务员是“金饭碗”。网友“醉江湖”跟帖称,“当公务员真是好啊,判了刑都能保住工作,这个饭碗真TM铁啊!”

  这个公示也激起了众多网友的不满,认为“被判处刑罚的应该是开除公职的”。

  对于公务员犯罪刑满后能否继续当公务员,网友们意见分歧很大。但有网友找到了相关的法律,质疑说:“明显违反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按照公示中提供的举报电话,有媒体记者联系到当地县纪委监察局。一位接电话的女干部表示,这个事情她不清楚。对于被判刑后能否再担任公务员,她表示,好像有个什么文件说可以“回收”吧。

  当地贴出“情况说明”回应

  4月3日,贵定县官方网站贴出《关于拟接收杨定富、袁桂平二人回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况说明》(以下称“情况说明”)。

  该“情况说明”首先认定了杨定富、袁桂平两人的身份,“县国土资源局下属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县卫生局下属各乡镇卫生院均属股级事业单位,杨定富、袁桂平二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该说明摆出了“办理依据”,人核发(1989)2号《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分配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以及“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人函〔1999〕177号《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贵定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在“情况说明”中介绍了工作进展,2010年3月11日,该局将拟接收袁桂平、杨定富两位同志到有关单位工作的安排意见在政府网站和有关部门及乡镇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短评:贵定县官方“情况说明”中摆出的“办理依据”,一个是21年前的通知,另一个是11年前的复函,而网友大多是引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像案中缓刑事业编制人员能否直接回原“国家机关”工作,恐还将争论下去。

  对于此事,网友意见不一。有网友表示,即使被判过刑,恢复自由后也不应剥夺相应的权利,“但起码应公示之前所犯什么罪,不能以因故搪塞”。也有网友表扬“镇定县已经很不错,很多地方根本不公示”。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4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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