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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请同事帮助拔牙成植物人 医院久未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8日15:01  大江网-新法制报
医生请同事帮助拔牙成植物人医院久未赔偿
梁治强已在病床上躺了2年。

医生请同事帮助拔牙成植物人医院久未赔偿
梁治强现在完全靠家人照顾生活。

  为了拔除一颗病牙,分宜县人民医院外科医生梁治强在妻子建议下,请同事实施全身麻醉拔牙手术。不料,术后梁治强便陷入了长时间的昏迷,最终成了植物人,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家属指责医院管理不善致损害发生,要求医院赔偿。而医院则以梁治强拔牙未挂号,相关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医院规定属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经过近两年的诉讼,法院终审判决医院承担80%的责任。随后,医院认为梁治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并要梁治强夫妻承担医院26%的责任。

  要命的牙疼

  4月16日,在分宜县人民医院的病房里,梁治强半睁着眼睛躺在病床上,眼神空洞,偶尔无意识地咂咂嘴巴;大多数时候,他就这样躺着,一动不动。在这张床上,他已经躺了整整2年。

  如果不是两年前的那场意外,今天他也许还会在对面的外科楼工作,为病患解除痛苦;在一楼大厅的医务人员公示栏上,人们应该还能找到这张年轻白净的脸,下面会注明:“梁治强,外科医生。”

  一切始于一颗疼得要命的病牙。

  2008年3月4日下午4时许,梁治强因为牙疼,已经在办公桌上趴了好一阵了。这颗病牙已经折磨他好几天了,他决定拔除。

  梁治强找到在急诊科当护士的妻子张琴(化名),让她陪自己去医院口腔科拔牙。2月28日,两人刚刚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还没来得及宴请亲朋,昭告喜讯。

  张琴马上拨打了口腔科医师黄某的电话,请他为梁治强拔牙。由于两家原本就是邻居,黄某很爽快地答应了。

  夫妻俩没有挂号便直接来到口腔科。黄某查看了梁治强的情况,用3毫升“利多卡因”为梁治强进行局部麻醉;可梁治强还是一直喊疼。黄某怀疑刚才麻药没打准,便叫来了口腔科副主任医师刘某,让他帮忙。

  刘某赶到后,为梁治强补注了3毫升“利多卡因”,进行右下槽神经阻滞麻醉,但梁仍称感到明显疼痛,刘某遂决定停止拔牙,并建议梁先回家服两三天消炎药再来。

  看到梁治强痛苦难当的样子,妻子张琴十分不忍,于是建议丈夫考虑全麻。

  也许是连日的牙痛让梁治强不堪忍受,稍作考虑,他同意了妻子的建议。一旁的刘、黄两人忙表示,自己从未做过全麻拔牙,但未阻止梁治强夫妇的决定。

  全麻拔牙拔成植物人

  得到丈夫的同意后,张琴便联系了麻醉科执业助理医师严某。下午5时25分,严某匆匆赶到口腔科。

  准备好麻醉药品后,张琴亲自为丈夫强推注麻醉药,之后才由严某接手,继续实施全麻。

  不多时,麻醉药起效了,刘某继续帮梁治强拔牙。那颗折磨了梁治强好些日子的病牙终于被顺利拔除。不过梁治强并未马上清醒,在场几位医生都以为是麻醉药力未散尽的原因,还需要再观察一段时间。

  但没过多久,意外发生了。张琴发现丈夫的脸色变得异常苍白,嘴唇青紫;上前探看,发现连呼吸和心跳都停止了。在场的人顿时紧张起来,立即对梁治强实施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和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抢救措施。

  很快,梁治强被推入急诊科进行抢救。之后,梁治强虽然恢复了心跳、呼吸,但始终处于昏迷不醒状态。当晚7时20分,梁治强被送入医院住院部治疗。

  两天后,梁治强被转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治,当晚又紧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四医院。两家医院的诊断结果均为“缺血缺氧性脑病”。

  一周后,因疗效不佳,梁治强从九四医院出院,回到分宜县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至今,两年来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后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

  是否职务行为成争议焦点

  意外发生后,梁治强的家人认为,医院在此次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了梁治强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实施麻醉的医师严某只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职业类别执业,而严某却独立实施了麻醉行为。”梁治强的哥哥梁治国说。

  而且,麻醉药属于处方药,患者使用麻醉药品须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后方可领取,医师严某不具备开具处方药的资格,却轻而易举地从科室取出备用麻药,这点也被梁治国认为是医院对药品疏于管理的表现。

  鉴于此,梁家人诉至分宜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宜县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分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医院辩称,梁治强与医院之间未建立医患合同关系,因为原告拔牙未挂号,而且拔牙的相关医师均是梁某夫妇私自请来帮忙的,他们履行的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严某碍于朋友情面,违反医院药品管理规定,擅自从手术室取用麻醉药为原告进行全麻手术,是盗用被告公物为私人行医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而且原告全麻后拔牙是在门诊下班后,参与其中的医护人员均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而是利用其医护人员身份,私自盗用被告的药物和器械为梁治强行医。因此,主要过错在梁治强夫妇,次要责任在参与非法行医的相关人员,而医院无任何过错。

  医院被判担责80%

  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挂号仅是医患合同关系成立的一种书面证明,而不是构建医患合同关系的必要条件,原、被告双方在事故发生前就已形成事实上的医患合同关系。

  黄某、刘某、严某的医疗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因为上述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从当日下午4时许就已开始,医疗行为是延续的,不能割裂开来;他们都是医院的医务人员,完全是利用其掌管的医院的相关医疗器械、设备、药品的便利条件,为梁治强进行诊疗,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利用其掌管的医院的器材设备、药品的便利条件,为梁治强治病,他们均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其过错责任应由医院承担。

  另外,由于医院放弃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表明其放弃举证,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应推定其具有医疗过错。

  2009年7月28日,法院一审判定分宜县人民医院对梁治强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522241.44元,分5年付清。

  但双方都对判决不服,均提出了上诉。

  2010年1月19日,新余市中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要求医院须一次性付清赔偿款。

  “双重责任”引家属不满

  梁治国称,2010年3月17日,家人及代理律师来到分宜县人民医院,商议执行相关事宜,却被院方告知,法院的判决医院认可,但赔偿款要等到医院内部对当事医生的责任划分处罚规定出台之后再行赔付。

  而就在3月9日,分宜县人民医院作出《医疗差错事故处理的决定》,“分别给予责任人梁志(治)强、严某、张琴、刘某、黄某赔偿金额的19%、8%、7%、4%、2%作为经济处罚”。

  院方表示,要拿法院所判赔偿款和梁治强夫妻二人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相互抵扣,剩余部分再给付梁治强家属。

  这份医院内部文件引起了梁治强家人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判决中已经明确提到自己承担20%的责任,医院何以再作出内部处罚?

  对此,医院的解释是,梁治强夫妇同为医院职工,因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酿成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损失,医院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法院判定其承担20%责任,是基于两人的患方身份作出的,所以二者并不冲突。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宗志翔认为,医院对本院职工的过错作出处罚并无不可,只要能证明这种处罚是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的,但应当把握好具体的处罚程度和数额。“医院作为管理者,在医疗事故中可能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即使是由于员工过错造成的,处罚也要遵循公平原则。如果一味地推卸责任,就显失公平了。”

  不过,对于如何衡量划分内部过错,宗志翔表示,目前尚无明确依据和规定。

  申请强制执行遭遇“被调解”

  由于医院迟迟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梁家人不得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然而,院方的反应再次出乎他们的意料。

  “医院收到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后,提出了调解请求,但条件仍是‘从执行款中扣除梁治强、张琴二人的责任份额’。”梁治国说,他感到医院并没有调解的诚意。

  同时,张琴也面临着尴尬的处境,“出事后,我还继续在医院上班,单位不断向我施加压力”。

  3月31日,医院草拟了一份同意调解协议的声明,把张琴单独叫到医院办公室,开始“做她的工作”。由于担心被辞退,张琴最后签上了自己名字。

  但在次日,张琴又向法院提交了第二份声明,申明第一份声明是不得已写下的,并郑重重申不同意用执行款和自己承担的份额抵扣。

  截至发稿时,梁家人尚未领到医院的执行款。

  文/图 记者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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