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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建议法院陪审员不要官员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30日07:18  法制日报

  □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

  近日,我偶然见到了一份某县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陪审员的报告。这份报告的附件列出了拟任命的陪审员名单,共计19人。在浏览作为附件的“19名公民情况简介”的时候,我发现,19名“公民”确实都是“公民”,但却不是普通的“公民”,绝大多数都是“官员”或“干部”。其中,县人大法工委主任1人,县政协调研员1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1人,县监察分局局长1人,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调研员1人,建设局主任1人,房产管理局主任1人,总工会主任1人,交通局党委委员1人,镇政府干部4人,团县委书记1人,县妇联主任1人,工商局科长1人,社区党委书记1人,居委会副主任1人,企业财务主管1人。

  这份“情况简介”意味着,19名人民陪审员中,只有1名在企业工作,其他18名都具有“干部”的头衔。如果把两位社区“领导”排除在正式的“国家干部”之外,具有“正式干部”身份的人也有16人,所占比例高达84%。这个比例表明,人民陪审员的主体部分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农民的代表,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工人的代表,甚至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知识分子的代表(譬如教师代表)。人民陪审员的这种构成状况,使该县的“人民陪审员”在不知不觉之间变成了“干部陪审员”。

  国家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是想在审判过程中反映、体现、尊重民意,而民意的载体就是人民陪审员。在审理与判决的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可以把民意带到法庭上,并与法官所代表的法意进行沟通,使审判的过程、最终的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意图,也符合当时当地的民情民意,以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然而,要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这种预期的功能,就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人民陪审员能够真实有效地表达民意、体现民情。要满足这个前提条件,最好的办法就是到人民群众中去寻找人民陪审员,具体地说,就是要到普通农民、普通教师、普通医生、普通工人、小商人等群体中去寻找人员陪审员。党政系统中的干部虽然也有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但所占比例绝不能太高,甚至应当很低。

  干部虽然也可以代表人民,代表民意,但较之于直接从农民、市民、工人、教师群体中挑选陪审员,毕竟还是有一些差异。而且,如果陪审员的主体部分都是国家干部,那么,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成了“干部陪审员制度”,经过“干部陪审员”参与的司法判决,也许可以体现干部群体的意见,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预期价值就失去了。显然,这是一个令人遗憾的结果。

  喻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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