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了,拍卖吧。”债权人江西三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三联公司)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江西永新县酿酒厂(简称酿酒厂)被查封房屋时,发现仅剩一片废墟。负责拆除工作的是永新县国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国力公司),公司总经理汤喜民在之前的两份执行笔录和一份说明书中,均称是县政府要求该公司拆除的。
当三联公司要求追加县政府为被执行人时,县政府称“不是我们拆的”,国力公司也一改之前的态度,称“跟县政府没关系”。
律师表示,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法院查封物皆属违法行为。
曾经承诺不再拆被抵押房产
4月27日,永新县国力公司总经理汤喜民找到吉安市中院执行法官,一再声称:“之前的材料说明都搞错了,这事和县政府没关系。”
而在之前吉安中院提供的两份执行笔录和一份说明书中,汤喜民在谈到拆除被该院查封的酿酒厂房产时称,“后来我们又按县里的要求继续拆了”,并有汤喜民的亲笔签名。
汤喜民称,当时按照上级要求建设“两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由于国力公司代管酿酒厂改制后的职工和资产,便想将酿酒厂这块地出让给政府,“我们是拆掉了2幢(房产)后才知道里面有借款纠纷的”。然而,在之后的4个月的时间里,剩下的14幢被查封房产也变成了废墟。国力公司又戏剧化“变脸”,这究竟有着怎样的故事?
事情还得从1994年说起。这年12月1日,原酿酒厂向永新工行借款时,将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后几经转手,债权最后转让到了三联公司。2008年2月,吉安中院执行裁定书显示,原酿酒厂应偿付三联公司借款本金216.4万元,三联公司在借款本金范围内对原酿酒厂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接到三联公司执行此案的申请后,2009年7月20日,吉安中院将酿酒厂16栋房屋以及土地全部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
而当吉安中院执行员来到永新县向国力公司送达裁定书时,发现酿酒厂已有两幢被抵押的房产遭拆除,便要求“不准再拆了”。国力公司答应了“不再拆”。
在谈及拆除情况时,该公司称是按照县政府要求拆除的,并将吉安中院执行人员带到县政府找到了分管此事的县长助理郭栌。在永新县政府三楼会议室,郭栌和国力公司总经理汤喜民均答应吉安中院,“按照法院要求,不再拆除房屋”。
2009年7月27日,国力公司在吉安中院送达执行裁定书的送达回证上,盖上了该公司公章,表示已收到酿酒厂房产和土地被查封的通知。
中院查封的房产成废墟
拆除停止了一段时间。
2009年7月底,郭栌、汤喜民找到三联公司协商时提出,三联公司只花了“几个点”的价格就取得了酿酒厂的债权,付出的成本非常低,希望三联公司作出让步,减少还款总额。
三联公司解释称,由于当初是“打包”购得债权,只有少数债权存在抵押物,他们只有通过这些抵押物才能收回成本。“三联公司到目前为止,还未收回成本,所以必须按照法院裁定的数额执行。”
双方在这次协商中,对于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协商无果,便相约下次继续协商。
大概一个月后,县政府和国力公司又多次约三联公司进行协商,但都未见成效。
“看样子协调不了了,拍卖吧。”这之后,三联公司认为很难协商成功,便向吉安中院提出准备拍卖酿酒厂房产的要求。
但当吉安中院执行法官于2009年12月再次来到县政府,准备介入协调后再执行拍卖时,发现被他们查封的房产已全部被拆除了。
4月27日上午,在酿酒厂所在地,除了“门卫处”,映入记者眼帘的已是一片废墟。“门卫处”墙壁写着“酒厂门市部”,现在是一家杂货店。
一男子身穿T恤脚穿套鞋,用铁锹在废墟上将碎石刨开一块土地准备“种菜”。该男子是酿酒厂1983年至2000年的副厂长刘文祥。他指着脚下说,酿酒厂的房屋已拆了四五个月了,“县政府要建廉租房,但拆了的房子是酿酒厂借款抵押的房子,所以没还清贷款,就不能动工”。
在刘文祥的手上,还保留着一份拆除通知单,通知单显示,县里准备用这块地来建廉租房,按照永府办【2009】71号文要求,国力公司将拆除原酿酒厂所有房产,要求这里的住户在2009年3月20日之前全部搬完。通知上盖了国力公司公章,时间是2009年3月10日。
拆房是如何进行的?
查封房产被擅自拆除,为何债权人和吉安中院都未发觉?这4个多月的时间里,拆除是如何进行的?
三联公司方面表示,他们怎么也不会想到,已被吉安中院查封的房产还会被拆除。吉安中院执行法官也曾表示:“法院查封了的,没经允许他们哪敢拆,何况还跟县政府打了招呼说不准拆,他们也答应了不会再拆的。”
对此,汤喜民解释说,他们雇请的拆除人员为社会人员,“拆房子的为了早日拿到拆房费,便将被查封房产全部拆完了”。他还对此表示,这是国力公司监管没有到位所致,“我们有时候也管不住他们”。
吉安中院在发现被查封房产全部被拆除后,开始介入协调。
2009年12月15日,汤喜民在吉安中院作出执行笔录时向执行法官介绍称,国力公司按照县政府的要求,于当年3月份开始拆除酿酒厂房产的,因为县政府要建廉租房。而对于县政府是否出具相关文件要求拆除的问题,汤喜民则称“没有,县里要我们做我们就做”。
2009年12月29日,汤喜民再次接受吉安中院询问时,称县政府早在3月份就下了一份“抄告单”(永府办【2009】71号文),要求该公司拆除酿酒厂全部房产。
而三联公司在得知被查封的房产遭全部拆除后,认为之前多次长时间的协商,是有关方面故意拖延时间,于是向吉安中院提交了申请,要求追加永新县政府为此案的被执行人,在拆除房屋所评估的价值内承担赔偿责任。
5月4日,吉安中院执行法官表示,“如果双方最终没有和解,或协调也没有结果,法院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此案。”
永新县政府称“不知情”
今年4月27日,汤喜民找到吉安中院执行法官,对于之前向吉安中院所作的执行笔录以及盖有国力公司公章的说明书内容,称“全部搞错了”,他还进一步称:“不是县里要求的,是我们主动的。”而之前所提到的“政府下了‘抄告单’”也是“搞错了”,他说:“这个通知是我们的,里面没有那个抄告单。”
但当吉安中院要求汤喜民出具书面说明时,他却无法出具。
而在永新县政府,办公室周姓主任称:“三联公司就是想要钱,搞得我们政府建廉租房都没办法建。”至于被查封房产遭拆除一事,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尹桂林称:“国力(公司)那边是怎么跟你解释的呢?他们不是已经说了不是政府要求拆的吗?我们政府要解释的和国力说的是一样的。”
郭栌称:“汤喜民所指的‘抄告单’我们没下过,也没要求国力公司去拆已被查封的房子。我们完全不知道这个事情。”
对此,吉安中院执行此案的执行法官表示,有没有这个“抄告单”,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律师:
擅自拆除法院查封物属违法
“在这起案件当中,可以确定有一项违法事实存在,就是吉安市中院查封的房产被拆除了。”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海峰表示,任何人擅自拆除法院查封物都是违反法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员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曾海峰表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单位都有义务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得妨碍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曾海峰还针对此案从法律角度作出分析,国力公司和永新县政府知道所拆除的房屋是法院的查封物,如果确定是永新县政府指示国力公司拆除了法院的查封房产,那么永新县政府及国力公司都是违法行为的责任人。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院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的诉讼参与人或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地一位知情人士称,政府建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本是一件好事,造成现在这种局面也有违他们的初衷。现在如果有个好的处理结果,需要各方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来。
□文/图 记者尹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