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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状告他人敲诈勒索 自己被判强奸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3日10:31  广西新闻网

  本报讯 一名男子与精神发育迟滞的女孩恋爱,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遭女孩家属索要青春损失费,男子一气之下,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敲诈勒索,不料,男子反而被女孩及其家属告强奸精神发育迟滞女。

  黄某彬是广西平南县人,案发前在太平镇河塘一粉店打工。2009年10月31日至11月13日,黄某彬明知和他在一起打工的吴某英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仍多次在其租住的房间内,与吴某英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的父亲等人发现后,要求黄某彬赔偿其女儿的青春损失费,黄某彬因没有钱,被迫写下5000元欠条。

  2009年11月16日,黄某彬来到藤县太平镇派出所报案,称其被吴某某、陈某某等十几个人敲诈勒索,要求警方立案侦查。次日,吴某英在家属的陪同下,也来到藤县太平镇派出所报案,声称其被黄某彬强奸。

  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吴某英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其属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被告人黄某彬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供述其与吴某英多次发生性关系,但每次都是吴某英自愿的。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彬利用妇女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之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犯强奸罪。精神病人缺乏正常的意志,不能正确辨认自己的意志和行为。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而非法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同意,均视为违被妇女意志,应以强奸罪论处。4月25日,藤县法院根据被告人黄某彬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彬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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