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提供新证据 辩方称不能只凭口供定罪
本报讯 (记者刘晓星) 昨日,广州“女许霆”廖淑珍重审一案在广州中院补充开庭。针对此前廖淑珍辩护律师提出的质疑 ,控方又补充提供了一些新证据。据指控,廖淑珍利用银行网络系统两地响应码理解不同的漏洞,在明知卡内欠款不足的情况下,取款59.93万元。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后,廖淑珍不服上诉。经广东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广州中院于今年2月重审此案。庭审中,廖淑珍的辩护律师认为,廖淑珍系被情人蒙骗和唆使取款的,另有张姓和陈姓的人与本案关系重大,且带走了大部分钱而至今未能抓获。而银行提供的“流水清单”则是经过整理的,且没有视频监控资料印证,无法排除这444笔取款的行为不是廖淑珍一个人实施的可能性。昨日,控方宣读了建行广东分行出具的交易清单说明以及广州市公安局天河支队破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说明指出,ATM机的视频监控录像只能保留一个月,由于案发时间距今已很久远,录像已无法查找,但现有的证据已经可以证实廖淑珍的犯罪事实,而在廖淑珍家中搜得的27万元亦是明证。
公诉人表示,从侦查阶段至今,廖淑珍口供出现多次反复,这与其主观恶性有关,提请法庭注意。廖淑珍的辩护人则认为,只有被告人的口供,缺乏其他证据支撑,是不能定罪的。而且也不能因为被告人口供有变化,就认定其主观恶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