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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媒体报道武汉少女被囚禁可能致二次伤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0日07:18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胡新桥

  今天,有媒体曝光湖北省武汉市两名少女被不法分子囚禁于地窖强奸近一年一事,在此间引起巨大反响和争议。有专家及业内人士因担心报道可能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呼吁媒体勿过分炒作。

  报道称,两名受害少女分别为19岁、16岁,被犯罪嫌疑人关押在地下室近一年之久。19岁少女写求救纸条藏于送外修的电视机中,此案才偶然被发现。报道中被害人姓氏及其家庭所在地、作案地点、作案人身份等均较具体,对被害人指称较为明显。

  此报道引起人们的担心。武汉市警方有关人士证实此事存在的同时,表示警方根本没有也不会披露案件信息,因此报道与实际情况颇有出入。此事见报后全国不少媒体联系欲前来采访。他认为,报道可能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二次伤害不亚于案件本身,因此新闻媒体不应进一步炒作,要让受害人及其家属早日走出伤痛阴影,给二少女一个安宁的成长环境。

  此案发生后,湖北省内一些媒体负责人及记者向本报记者反映,湖北省及武汉市有关部门要求当地媒体不予报道,文字、图片及音视频均不能见报、不能外流至网络,以个人身份的博客、微博(http://t.sina.com.cn)及在论坛均不得对此有所反映。

  此间有关人士认为,有关方面不让此事见报,可能是担心当地形象问题。

  对于此案事关当地形象的观点,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生导师吕尚彬教授并不完全赞同。不过,他从被害人权利保护角度认为,此事不宜轻易见报,更不能跟风进行大规模炒作。

  据吕尚彬介绍,美国、日本、欧洲等地,对于犯罪报道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问题,都有十分具体的法律规定。比如美国在对被害人保护方面就制定了许多法律,如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法、被害人权利保护法,而且新闻界已形成习惯,记者在对性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进行报道时,不披露足以确定其身份的细节。

  他认为,我国媒体目前犯罪报道呈现出无序状态,一方面没有国外那样可供具体操作的法规细则,另一方面媒体炒作之风颇盛,没有法律制止或者法律没有制止,使得媒体报道犯罪案件时经常显得随心所欲。这既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对新闻媒体自身的公信力、责任感形象也造成了损害。西方国家的以往新闻传播实践表明,新闻报道越轨之际,也是法律禁制开始之时。

  因此,吕尚彬认为,媒体须克制、自律,以免引起法律严重的强制性制裁。在日本有过游学经历的吕尚彬对日本媒体的自律十分赞赏。他说,日本广播协会(即NHK)发布的《犯罪报道与称呼的基本方针》,即是其自律的具体操作方法,也使得其包括犯罪报道在内的新闻报道得到多方认同。

  事实上,在此案发生的第一时间,本报记者就从有关渠道获知了相关情况,经过权衡后,决定不予报道。

  法制日报武汉5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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