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高中生上辅导班成绩不升反降 培训中心被判退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1日02:42  扬子晚报

  南京一教育培训中心承诺“经过培训包提高学生成绩,否则作无效退款处理”,一位家长与之签订了合同,将数学成绩不理想的女儿送往培训。岂料女儿在接下来的期末考试中数学成绩不升反降。5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某培训中心对张女士女儿成绩未能提高应承担全部责任,应履行退款义务,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一审宣判后某培训中心不服,已于昨天提起上诉。据悉,此类诉讼在国内尚属首次。

  事件回放

  花9000元上培训班成绩不升反降

  50出头的张女士是南京市人,其女儿在南京一家重点名校读高中。令张女士感到不安的是,女儿上到高二后数学成绩一直不太理想。江苏省实行高考改革后,考生以语、数、外三门考试总分投档,数学成绩不理想对升学影响巨大,明知这一政策的张女士为此显得十分焦急。2009年1月中旬的一天,张女士了解到南京一家教育培训中心可以承诺提高培训学生的学习成绩,于是便前往洽谈。

  面对张女士的洽谈意向,该培训中心相关人员一再打保票,称其女儿只要进行他们的一对一特色培训,可以保证提高学习成绩,如果学习成绩提高不了则可以全额退款。得到这样的肯定答复后,张女士在征得女儿同意的前提下,即与这家教育培训中心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的女儿在这家培训机构接受98课时的一对一辅导培训,费用共计9000元。合同还特别约定:如果孩子的学习成绩不提高,将作无效退款处理。合同签订后,张女士如数向对方支付了9000元培训费用。

  张女士的女儿按约定加入了培训中心的辅导培训行列,看到指导老师经常在女儿的作业本上写下夸赞性评语,张女士暗自高兴不已。但让张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女儿接受完73课时的辅导培训后,接下来的期末考试数学居然只考了40分出头,比参加培训辅导前的上一次学校正规考试降了22分。

  张女士当即中止了女儿的辅导培训,并要求女儿及时调整心态继续把工夫用在学校的课堂上。既耗费了金钱又耗费了女儿的学习时间,结果却事与愿违,张女士咽不下这口气。协商无果,今年初,张女士以这家教育培训中心未能兑现提高女儿成绩的合同承诺,将其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对方退还9000元培训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

  法院也很“纠结”,咨询多方专家

  今年3月上旬,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某教育培训中心辩称:他们一直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张女士不能仅以女儿一次成绩下降,就认为他们没有尽到责任。张女士女儿成绩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其主观上努力不够,二是没有按时到校参加老师的辅导。其自己应当对成绩下降的情况负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次庭审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因为此案是一起没有先例可循的案件,休庭期间主审法官多方听取意见、建议,并咨询了法律和教育界的相关专家。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在对案件进行综合评判和考量后,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培训中心观点逻辑上有问题

  培训中心认为,张女士女儿成绩下降原因之一是因未按约定完成培训课时。法庭认为,此观点成立需要一个前提,即培训中心的培训计划须是一个综合的不可分割的计划,任何阶段培训结果都不会对培训的最终效果产生影响。但培训中心的培训计划并不能证明上述观点。

  法庭还认为,任何学习培训的过程,实际上都是知识积累的过程,每个步骤或阶段都应当会有一定成效的体现。该案中,培训中心已经进行了73个课时的培训,培训时间已占培训总课时的74%,其培训效果应该有阶段性的体现。张女士的女儿一定程度上应掌握或积累了相关知识,只是效果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程度。因此,培训中心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如成绩不提高,无效退款”的责任。

  培训中心认为,张女士女儿成绩下降的另一个原因是其主观努力不够。对此法庭认为,衡量主观是否努力的标准很难确定,况且培训中心亦不能证明张女士女儿主观上存在不努力的行为。其实培训中心平时的考勤记录和学校老师的评语,恰恰证明张女士的女儿并不是一个主观上不努力的学生。

  有“固化”的契约约定就是判决依据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成绩提高的内涵,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应当包含学习思维的改变、学习方法的掌握、考试成绩的提高等,但从狭义角度而言,则直接表现为考试成绩的提高。要理解成绩提高的内涵,一要看合同的约定,二要看一般意义的认知。如果说成绩提高是从广义角度理解的,那么双方应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有可能被认为是狭义上的涵义,即应当按一般的社会认知来确定。具体到本案,法庭认为,双方协议中关于“成绩”的约定,应视为是考试成绩的约定。

  用一次考试成绩来确认培训效果不具有准确性,因此双方协议中关于“如成绩不提高,无效退款”的约定存在一定风险。但既然双方当事人愿意用此方式作为标准,且该约定又不违反法律、法规,那么此约定应当有效。在双方对考试的形式未做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张女士女儿在学校的考试成绩应当作为检验培训成效的标准。张女士女儿接受培训后考试成绩不升反降,应视为培训中心未完全履行合同上的义务。 

  法官说法

  授人知识出成果

  是不好承诺的

  此案一审主审法官、鼓楼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黄德清认为,时下,最能引起家长们关注和重视的莫过于孩子的教育,而提高孩子学习成绩的举措又最能牵动家长们的神经。基于这样的现实,此案当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培训机构承诺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否则可作无效退款处理,而在孩子的成绩该如何认定及评判上,却是一个不太好界定的问题,从此案中,培训机构应得到怎样的警示呢?

  黄庭长认为:许多东西是可以承诺的,但授人知识就能出成果是不太好承诺的,这无需作更多解释。如今,以在校学生为服务对象的培训机构及个人多如牛毛,为使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一些培训方打出了令人心动的承诺招牌,对此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切切不可盲从,而应有自己的主见。“大话好说,重在兑现”。这也是本判例对培训机构提出的警示。 李自庆 罗双江

转发此文至微博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辅导班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