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云南频道5月27日电(记者王研)一名犯罪嫌疑人因运输毒品罪一审被普洱市中院判处死刑,但日前该法院又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普洱市检察院对本案撤回起诉。此事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较大关注。
普洱市检察院最初指控:2008年5月16日被告人骆小林驾驶藏有毒品的长安轿车途径普洱市思茅区刀官寨时,被公安禁毒民警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589克,以运输毒品罪提请法院判处。庭审中骆小林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但提出是外号“二哥”的人从四川租自己的车来云南,在孟连县城“二哥”借过自己的钥匙用过车,返回的路上毒品不知从何而来。“二哥”的衣服、充电器等都在车上。2008年12月8日,普洱市中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骆小林死刑。
此后,骆小林及其代理人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称其属法律规定“确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情形,并提出多个观点:骆小林是失地农民,东拼西凑买了辆低档车从事营运,被缴获的甲基苯丙胺价值近百万,其缺乏犯罪的经济能力、无涉毒犯罪前科、此前也未来过云南,难以独立完成运输大量毒品的事情;证据与骆小林“受二哥等人雇佣来云南”的说法能相互印证;毒品包装上未发现其指纹等等。
2009年5月云南省高院下发刑事裁定书,撤销普洱市中院的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今年5月15日,普洱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普洱市检察院撤回起诉。24日,骆小林恢复了自由。
骆小林的代理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认为,此案体现了上级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上级审判机关有效贯彻了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重要刑法理念也正得到广泛尊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