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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莫名被抵押套取50万 业主质疑公证处违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7日10:13  大江网-新法制报
房产莫名被抵押套取50万业主质疑公证处违规
涉事一方为“洪城典当”

  业主称无端卷入官司是因房产证被掉包 黄石市公证处被指违规公证

  直到接到法院传票,林女士才知道自己和妹妹共有的一套别墅被人抵押给了南昌市洪城典当行,对方提走了50万抵押款后“人间蒸发”。林女士和妹妹却莫名成了被告。

  负责代办房产抵押和提款等手续的女大学生小颖(化名)也成了被告。但是林女士并不认识小颖,也没有委托她代办抵押。

  蹊跷的是,湖北黄石市公证处为此出具了委托公证书,但三人均表示没有到过黄石市公证处。

  目前,南昌东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初步定在6月23日开庭。

  房产被典当业主莫名成被告

  “您拨打的电话已停机。”从去年的12月中旬到今年3月底,小颖已不知道多少次听过这样的回复音。

  手机的主人老刘,自称是房产中介,负责为客户代办房屋买卖、抵押等客户委托。至于该中介的办公地点、老刘的真实身份,小颍称自己一概不知。

  小颖曾在该中介做兼职。她之所以不停地拨打电话,是因为之前做的一单“生意”出了问题。

  5月23日,小颖告诉记者,2009年9月10日,她和老刘持相关手续到南昌洪城典当行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将林女士姐妹俩的一套别墅抵押给了典当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是3个月。

  3个月过去了,典当行彭经理在找不到房主的情况下,打电话给小颖催要借款。小颖急忙联系老刘,发现老刘的电话处于“关机”状态,小颖又赶紧拨打老刘的同伴郝某的电话,也无人接听。

  面对典当行三番五次催缴,小颖只好表示按典当合同处理。

  今年3月8日,洪城典当行一纸诉状将小颖和林女士姐妹俩一齐告上了法庭。

  接到法院传票后,小颖来到东湖公安分局报了案。但因为小颖不是受害人,警方没有立案。

  女大学生被邀兼职“中介”

  小颖告诉记者,2008年冬天的一个下午,她在南昌八一广场做兼职,帮一家公司推销电子产品。快下班时,摊位上来了一位50多岁的中年男子。对方自称姓郝,是一名房产中介。最近公司要在南昌设立一个办事处,因此想邀请小颖去做兼职。因为对房产中介不了解,小颖当场回绝,可还是给对方留了联系方式。

  之后,“郝先生”不时地打电话给小颖,邀请她做兼职。直到2009年上半年,在“郝先生”的一再邀请下,小颖便答应见一次面。见面后,“郝先生”不停地给她讲解有关房产方面的知识,同时还索要了一张她的身份证复印件。

  几次接触后,小颖认识了“郝先生”的同伴老刘。有一次,老刘告诉小颖有一单生意要做:房主远在湖北,因为工程竞标急需钱,所以委托他们公司将房产抵押以便贷款。只要小颖在一张拟好的证明书上签字证明自己接受房主的委托。见小颖有些顾虑,老刘又拿出一份拟好了的委托书解释说,小颖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承担。小颖这才在证明书上签了字。

  小颖告诉记者,之前双方还约定,如果做成50万元以下的单子,提成500元;50万元以上的单子,提成1000元。

  卖房不成房产证疑被“掉包”

  而林女士更觉得莫名其妙,自己并没有委托小颖抵押房产借款,也没有前往典当行提取50万元的借款,怎么就成了被告了?

  在咨询律师后,林女士拿着房产证到南昌县房管局查询,被告知自己手上的房产证是假的。此时她才明白,自己的房产证不知何时已被人掉了包。

  林女士认为,在整个事件中自己并没有过错,错就错在没有保管好房产证,导致房产证被掉包。即便如此,自己对典当行被提走50万元并没有责任。“典当行的损失和我没有必然关系。”

  今年4月初,林女士向东湖警方报了案。

  那么,房产证是怎么被掉包的?林女士回想起自己的一次卖房经历。

  林女士告诉记者,因为想出售姐妹俩共有的一套别墅,她便将出售信息挂了出去。2009年7月,一位自称来自广西的中年男子表示,公司要在南昌设立办事处。看中了林女士的这套房子。因为要回去跟领导汇报,该男子向林女士索要姐妹俩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房产证复印件。林女士没有太在意,就复印了一份给他。

  半个月以后,这名男子又带来了公司的“总监”,这名“总监”表示要看房产证原件。看完证件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卖房协议。

  “估计就是在看房产证原件的时候把我的房产证掉了包。”林女士说。

  尽管签订了卖房协议,可对方并没有履行合约,林女士也没有在意。“原以为事情告一段落了,没想到自己竟成了被告。典当行的50万元现金被人提走,而用做抵押的房子却是自己的房子。”

  黄石公证处被指违规公证

  据办理此案的民警介绍,接到林女士的报案后,警方前往湖北黄石市公证处调查发现,有两名女士冒充林女士姐妹俩,拿着假身份证到黄石市公证处进行委托公证。

  黄石市公证处张主任称,他们曾接到了自称林女士姐妹俩人的公证委托。两人表示同意委托小颖代为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等事项。

  至于这俩人是不是林女士姐妹本人,张主任称,公证处并没有配备身份证识别仪器,而公安部门提供的查询系统也没有对外开放。因此,公证员只能依靠肉眼对相关证件作出判断。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提供了假证件,也很有可能得到公证。

  “这种情况,全国的公证机关都普遍遭遇过。”张主任说,事情发生后,因为林女士提出了复查申请,他们特意来南昌做调查。相关的事情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林女士告诉记者,按照《公证法》的相关要求,公证处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人必须到现场,可她们从没有到过黄石市公证处。

  至于受托人小颖为什么没有去公证现场。张主任解释称,按照《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受托人是不需要到现场的。只要有小颖本人同意接受委托的证明书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公证处的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证明书上的签名正是小颖本人的亲笔签名。

  从典当行提走50万元现金

  至此,有了委托公证书、受托人以及房产证。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可谓水到渠成。

  据小颖介绍,2009年9月10日,老刘开车接她前往洪城典当行办理手续。一路上,老刘叮嘱她只要在典当行出具的文书上签字就可以了。如果典当行询问她和房主林女士姐妹俩的关系,就说是表姨。

  当时老刘解释称,房主委托别人抵押房子通常都是亲戚关系,否则是不会委托的。

  小颖称,这番话让她产生了一丝怀疑。但当老刘将房产证和黄石市公证处出具的委托书给典当行,典当行表示只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他项产权证就可以办理抵押借款时,小颖就完全相信了老刘说的话。

  “我们按照典当程序,对小颖和房主的关系进行了询问。”典当行彭经理称,如果当时小颖说了实话,即便有黄石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他们也不会办理房屋抵押借款手续的。

  接下来,小颖和老刘打车前往南昌县房管局办理该抵押房屋的他项产权证。在房管局,他们的办证过程很顺利,当天下午就拿到了他项产权证。“老刘出示的这些证件畅通无阻,我还有什么值得怀疑的呢?”小颖当时仍相信是房主委托他们中介公司办理上述事项的,而她本人就是客户的委托代理人。

  在典当合同以及当票上签了字后,典当行便给了她一个麻布袋,里面装有将近50万元现金(除去手续费)。

  拿到了钱,老刘以房主急需用钱为由,将小颖送到了坛子口后驾车扬长而去。小颖说,这以后自己就再也没有见过老刘。

  □法律人士

  应做实体审查以确保公证公正性

  “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害我。”在采访中,小颖一再询问记者自己是否会被判刑。

  而林女士觉得,自己实在是很冤枉,“我明明也是受害者,怎么反而成了被告呢?”

  目前,南昌东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初步定在6月23日开庭审理。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表示,小颖与当事人没有亲属关系,也不存在利害关系,而且也没有受房主的委托,因此无权代理房产抵押借款等事项。

  至于小颖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怎么承担,需要等待法院的判决。

  杨峻认为,此案的关键点在于公证书。公证的目的主要有两个:第一,合法性,证明某种行为(如拍卖)或事实(如一份合同)的发生或存在是合法的;第二,真实性,证明某种行为和事实确实发生了,不存在虚构或欺诈。

  杨峻表示,公证是以国家公权的名义作出的证据,在程序合法、当事人资格合法、公证内容合法的条件下,公证的权威大于私证。正因为有这样的效力,公证机关在出具公证书时,除了对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以外,还要对这些事实和文书做实体审查,审查其是否真实、合法。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赵万一认为,公证是代表国家进行的,等同于法律判决。尤其是在签发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时更应慎重,一旦出错,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公证机关对公证事实不仅要作形式审查,更应该做实体审查,以确保公正性。

  □文/图 实习生张珊 首席记者余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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