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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男子骗财骗色被判12年 法庭上坚称无罪(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7日13:13  兰州晚报
六旬男子骗财骗色被判12年法庭上坚称无罪(图)
漫画

  法庭上,被告语出惊人:我就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但借钱不是犯罪

  记者 李树辰

  本报讯 六旬男子宋小森以谈恋爱、办理国家赔偿、给小孩联系上军校等理由为名,骗取3名女性约27万元。5月24日,市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小森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后宋小森当庭提出上诉。 

  曾被错误羁押   

  获国家赔偿10.7万   

  1991年,宋小森承包了甘肃工业大学劳动服务公司“甘肃省陇恒公司业务处”,任经理一职。1993年11月,宋小森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检察机关逮捕,1997年2月被取保候审。2001年12月,他又因诈骗、行贿罪被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2003年3月,市中院审理后作出无罪判决。2004年9月,宋小森委托律师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为由,提出国家赔偿请求。2005年7月,经省高院审查,宋小森实际被羁押1677天,决定由市检察院赔偿宋小森人身自由赔偿金10.7万余元。  

  编造各种理由   

  诈骗3名受害人27万  

  2006年12月至2007年年底,宋小森通过婚介所寻找行骗对象。他称自己是部队转业到甘工大的行政干部,与中年单身女子魏某认识不久后即同居生活。其在给魏某出示了整套司法文书后,编造检察院将对其进行高达18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并以“办理国家赔偿”需要用钱为借口,从魏某手里骗走了14万元。  

  钱到手后,尚未与魏某断绝关系的宋小森于2007年10月,又以甘工大退休干部的身份,经某婚介所介绍与离异女子文某谈起了恋爱。宋小森信誓旦旦地称文某之子上军校之事包在他身上,为此,正在读中专的文某之子休学在家,听从宋伯伯安排等候到军校就读。母子俩甚至借高利贷给了宋小森6万元的“打点费”。

  在文某的介绍下,儿子的同学也被宋伯伯的神通广大吸引,其母蒋某同样举债7.7万元交给宋小森。事后,文某始终未见到宋小森所说的180万国家赔偿金,就在此时,宋小森本人也突然不见了。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后,文女士开始四处找寻宋小森,后来,文某、魏某和蒋某不期而遇,她们发现,宋小森给3人所讲述的“事迹”完全一样,所发的手机信息内容也是完全一致,每次拿钱也都书写借条,3人遂向七里河警方报案。 

  法庭之上  

  被告人坚称无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小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与受害人谈恋爱、办理国家赔偿、给小孩联系上军校等虚假理由为名,骗取受害人27万余元,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宋小森全部予以否认,辩称自己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能构成诈骗。受害人文某的钱,他从未拿过,而且平时都是文某花他的钱,他还给文某租房子。在庭审中,满头白发的宋小森多次“提醒”法官“起诉我是需要证据的!”看到宋小森对所犯罪行矢口否认,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来证明其有罪,面对公诉人用1个多小时向法庭详实出示的多份证据,宋小森语出惊人:“我就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但这里不是道德法庭,借钱更不是犯罪!”庭审最后,宋小森更是坚称无罪,声称这次被羁押仍是错误的,他还要申请国家赔偿。  

  诈骗27万  

  一审被判12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量证据证实宋小森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被告人辩称其没有诈骗、属于借贷的辩护理由不成立。被告人宋小森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实施犯罪后,宋小森将赃款全部挥霍,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应依法严惩。据此,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宋小森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宋小森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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